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题目

时间:2020-10-29 19:20:4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题目

摘要: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到今天的过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正当权益的行为。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法律援助的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1994年初中国***首次公然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6年1月,***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同年3月,***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同年6月***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职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同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1999年初,***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进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

  1999年4月2日,***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题目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迈知》)。至此,在中国,法律援助已迈进法制化轨道。

  与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中心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架构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据司法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职员已超过4000名。

  据先容,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事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2000年1-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一大批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注1].六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法》第41条只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具体、具体。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款又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款还规定:“被告人可能判正法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三款均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它充分表明:其一,法律援助适用案件的范围是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二,接受法律援助的主体有三种: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三,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非其他公民。其四,实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其五,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律师提供辩护,出庭辩护,而非一般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