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及其诉讼意义

时间:2020-10-28 18:30:3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刑事诉讼的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及其诉讼意义

关键词: 刑事诉讼/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游戏理论/诉讼意义   曾任莱顿大学校长的荷兰历史学家约翰·胡伊青加教授20世纪40年代就已被公以为当时最伟大的文化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于1938年出版的《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游戏因素的研究》[1]一书中,胡伊青加从文化——史学的视角切进,系统检视了游戏在历史特别是古代历史中的各种文化形态(法律、政治、战争、神话、认知、文学、艺术、哲学、习俗等)中的表现,提出了“人是游戏者”的命题,对此前关于人的两个最重要的命题即“人是理性者”和“人是制作者”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不仅如此,作者还一反陈说,以为就文明与游戏的关系而言,游戏先于文明而存在,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文明将总是根据某些规则来游戏,而真正的文明将总是需要公平游戏的。(注:关于游戏理论的研究,19世纪70年代以来大致朝三个方向发展:一是心理学—教育学的方向,如皮亚杰派、心理分析派、教育派等;二是文化学—人类学的方向;其代表人物有泰勒、胡伊青加等;三是现象学—阐释学的方向,代表人物如伽达默尔等。)本文不拟对此书的丰富论域进行全面研析,而仅就其中有关游戏与法律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的分析加以讨论,进而就中国刑事诉讼在相关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
    一、游戏的本质与精神
  在凡人的观念中,一般把游戏视为非严厉的,甚或等同于儿戏的东西,因此,是不能把神圣严厉的法律行为与游戏连在一起的。不过,在胡伊青加看来,这种观念是需要加以反省的,由于倘若仔细、深进地考察游戏的各种文化形态,就会发现,游戏与严厉之间的对立既非最后的也非固定的。一方面,所有游戏,无论是儿童的还是成人的,都能以最认真的态度来加以表演;另一方面,游戏也有低级形式与高级形式之分,在人的游戏的那些较高级的形式中,可能就是非常严厉的,由于这种游戏一般属于庆典与仪式的领域,亦即属于神圣的领域。刑事诉讼,无疑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对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一段话足可引人深思:“我以为人必须以严厉对待严厉的事,只有神才配最高的严厉,人被做成供神游戏的玩物,而那是人的最好的部分。因此,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应相应地过生活,都应玩最高尚的游戏,并禀有与他们目前不同的另一种精神。……生活必须作为游戏来过,玩游戏,作祭献,唱歌舞蹈,这样的人才能抚慰神灵,才能免于敌人的侵犯并在竞争中获胜。”[2](第803页)
  在胡伊青加看来,作为高级形式的社会性游戏,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第10-16页):首先,游戏的自愿性。游戏是事实上的自由。游戏尽不受物质需求或道德义务的影响,只有当游戏成为某一种被认可的文化功能如习俗、仪典时,它才与义务和责任的观念相联系。其次,游戏的非日常性。它不是“日常的”或“真实的”生活。其三,游戏的封闭性、限定性。游戏是在某一时空限制内“演完”的,它包含着自己的过程与意义。竞技场、牌桌、庙宇、舞台、网球场、法庭等等,在形式与功能上都是游戏场地,亦即被隔离起来的禁地,其中通行着特殊的规则。其四,游戏的秩序创造性。游戏能创造秩序,或者说,游戏就是秩序。其五,游戏的紧张性。紧张意味着不确定、危急,意味着一种要作出决断并从而结束游戏的努力。游戏愈具有比赛的特征,就愈紧张激烈。其六,游戏的规则性。一切游戏皆有其规则。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整个游戏世界就会坍塌,游戏即告结束。其七,游戏的神秘性。游戏一惯喜欢用某种秘密的气氛包围自身,这最为生动地体现在“乔装打扮”中。在这里,游戏的“超日常”性质表现得淋漓尽致。英国目前仍存在的法官、律师戴假发、穿法袍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于营造神秘的法庭氛围之需要的结果。
  当然,正如胡伊青加所言,真正的文明所需要的是渗透着游戏精神的公平游戏,而非反游戏精神的所谓“游戏”现象,后者如:成王败寇,以强凌弱,阳奉阴违,尔虞我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内外有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体认游戏精神是极其重要的。唯其如此,方有公平游戏的产生与存在。笔者以为,这也是该书给我们的最重要启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