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时间:2022-06-07 11:06: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摘要]优先权是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相关文章: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12-29

试论舞蹈编排艺术范文03-18

试论“形似体”论略03-22

自学考试论文致谢09-29

试论音乐在舞蹈教学中的作用04-24

试论教育促进个人的身心发展09-23

浅谈我国农耕文化03-25

试论英汉翻译中的“归化”与“异化”04-15

试论言语行为理论与翻译教学02-28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