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

时间:2020-10-26 17:13:5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

违章建筑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但其确切涵义却至今没有定论。人们通常以为未办理批建手续或批建手续不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就是违章建筑,然而未办理批建手续的原因较为复杂,由不少是因原因形成的。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了“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标准不一,使得在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成为诱发拆迁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2003年,在非典疫情解除后数月间,城市拆迁迅速成为继农民负担、下岗失业后的群众信访反映的第三大焦点{1}.对此,建设部负责人以为:拆迁上访的原因比较多,其中有一条就是由于历史遗留题目造成的.{2}.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未定的遗留题目。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公道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建设部随后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对这一题目的处理,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根本找不到违章建筑或历史遗留题目的字样。然而,由于违章建筑几乎无处不在,又使得如何处理违章建筑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不可回避的题目。2004年初,建设部再次表示,上访职员反映的题目主要是历史遗留题目{3}.而在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到建设部的上访量就已经超过了2003年的总量{4}.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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