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0-10-26 17:13:4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提要]: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看,也寄托着人类的期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大加快了对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但近年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新情况、新不断出现,现行的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碰到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题目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回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纵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假如对以上题目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侵害,终极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以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回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题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回属及行使方式题目,即子女监护权回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题目。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由于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题目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固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尽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视、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看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起诉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