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损害赔偿中的基本题目

时间:2020-10-26 08:45:1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生命权损害赔偿中的基本题目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赐予每个人的最初财产,这种重要无论怎么夸大都不显得过分。私法上的生命权主要是指以生命安全为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侵犯生命权则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伤害他人致死。各国民法大都规定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地区民法典第184条(1)项规定了以及中国《民法通则》第98条均明文规定了生命权不受侵犯。
既然生命权为最高的民事权利,那么在它受到侵犯时,侵权法理应给予最为充分的救济。但是,通过接下来的研讨,我们会惊奇地发现:生命权在侵权法上远未受到充分的.尊重。
一、生命权受侵犯时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该请求权的继续
生命权受侵犯时,死者本人承担了侵权最直接的后果---死亡,理所当然地为直接受害人。但是由于受害人并非全部都是当场死亡,根据其死亡时间不同,涉及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继续题目也略有不同。
(一)受害人非当场死亡的情形
在很多场合,被害人并非当场立即死亡,通常在遭受侵害与死亡之间存在一段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被害人可以依据侵权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其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主要表现在医疗用度的支出,住院期间生活用度和误工用度;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在死亡前由于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犯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在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
假如被害人经过一段时间,不治而亡,那么被害人生前所享有的损害赔偿之请求权能否由其继续人继续?就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各国都以为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续。然而在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继续的题目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从比较法角度看,主要有下列三种立法例:1、完全肯定说。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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