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权的性质

时间:2020-10-26 08:45:4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民事诉权的性质

摘要:民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中重要的理论基石,指导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设置、运作,体现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因非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桥梁的一种基本权利。针对民事诉权的性质展开论证,提出民事诉权属于宪法性权利、程序上的请求权、类似债的请求权等性质。
  关键词:民事诉权;请求权;民事诉讼
  
  民事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而现代意义上的诉权则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后才出现,学者们对诉权深进研究也只有100多年历史。固然说诉权源于罗马法,但在古罗马时代,它只不过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诉讼形式,只具有开始诉讼的性能的含义,并没有实质上的赋予权利人有何种诉讼地位。
  
  一、民事诉权是宪法性权利
  
  自然法观念孕育阶段,民众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中便包含着一个重要原则: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nemo judex sine actore)。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和西方法治的发展,诉权被很多国家确立为公民基本宪法权利之一。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其第5条和第6条规定民众享有接受裁判、第7条规定民众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接受陪审裁判的诉讼权保障。第174条关于正当程序、同等保护的条款蕴涵着当事人司法救济的的内容。基于二战期间人权被漠视与任意践踏的残酷现实,现代国家,尤其是德、日、意等国特别注重对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诉权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日本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中包含了对民众诉权的保障,日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日本国宪法非常明确地对一般的接近法院的权利予以补充规定(第76条):一切审判权回于依法设立的法院,任何组织或行政机构皆不享有终审权。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民的司法救济权。但是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可由联邦法院进行判决的案件或争议的三个条件。只要某个案件或争议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以此间接地规定了国民的司法救济权。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正当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意大利宪法也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如“任何人皆有权获得由法律预先设立的自然(natural)法官的审判”(第25条第1款)。德国宪法对诉权未作出一般的明确规定,但其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犯,任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请求权
  
  1.诉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靠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保障才能实现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上的审判职权和承担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担负着组织、领导、主持、指挥诉讼进程,对案件做出实体判决,并决定各种程序事项的权力。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另外一方,固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关系,但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主要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原告起诉,法院审查以为符正当定条件,决定受理,这就开始了原告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投递给被告,又产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1]。当事人的诉权构成其在诉讼中的自主地实施自己行为的根据,也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权与审判权互对应,共同作用,推动着程序发展,促进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没有诉权,审判权便失往存在意义。没有审判权,诉权无法行使。但二者又体现一定的矛盾性,在权利分析上,此长彼消、此大彼小。在二者关系上,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以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终极保障。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