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题目

时间:2022-06-06 16:46: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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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题目

近年来,我们在民事强制执行方面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实务中还有很多需要理论上的论证和支持,很多重大课题还缺少深进的研究和论证。从大的方面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应该兼顾不同层面:首先要从外部进手,研究强制执行法与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部分法的关系;其次要从强制执行法本身进手,研究强制执行法基本理论的体系结构,并对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进行深进系统的研讨;再次,要从执行改革和执行实践进手,对执行改革进行理论和论证,对执行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整理和回纳。

  (一)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

  强制执行法与宪法的关系题目,是一个比较前沿的课题。有学者曾说过:强制执行的终纵目标,在于衡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情形,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充分、迅速地得到实现。这一概括充分表明,如何保护和平衡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是强制执行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题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政体、国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对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统辖和指导作用,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理解和熟悉执行中的权利保护题目,无论对于我们转变观念,还是对于强制执行立法和执行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很多国家都从宪法、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债权的实现题目,因此,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不仅是强制执行法的要求,也是宪法对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其次,就被执行人的保护而言,从宪法的角度来熟悉题目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只要实施强制执行,就有可能触及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住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相应地就会涉及到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题目。从宪法的角度看,就要求强制执行立法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实际运作都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很多国家的强制执行法中对执行的时间、执行标的物的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有类似的规定。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强制执行,也要留意尊重人权与实现债权的关系,不应该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可以说,任何一部强制执行法,假如不能在其字里行间贯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要求,就很难称得上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文明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立法如此,强制执行的实际运作,也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所实施的执行应该是正当的、文明的、人性的执行,应该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执行的和手段也应该限制在必要、适度的范围内,特别是在强制执行法对某些题目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以宪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根本指针。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这是社会主义人权的重大突破,是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我们开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我们要认真和领会这一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落到实处。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社会上包括法院内部有不少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以为搞执行不需要懂实体法。实际上,很多执行案件实体题目与程序题目交错重叠,牵连难分,十分复杂。因此,从事执行工作的人既要懂程序法,又要懂实体法,更要善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处理案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题目,可以说,强制执行领域是一个程序题目与实体题目交叉融合的领域。正由于如此,对强制执行法不能单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而应该同时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题目上,首先应该熟悉到,民事实体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法具有基准意义,强制执行制度应该与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民事实体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后,终极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把民事强制执行法看作强制性地实现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作为实现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结构就应该以民事实体法为基准,根据具体执行对象和形态的不同,采取罗列的方式进行结构设计。我们知道,很多国家的强制执行法包括最高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结构设计上主要以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线索,执行程序和各种执行措施均围绕不同的实体请求权展开,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又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方法,其基本考虑就是使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有机协调,远相呼应,相辅相成。除结构体系外,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要积极回应民事实体法的要求,避免因执行行为的实施破坏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比如,对不动产的查封之所以要办理查封登记,目的就是要与民事实体法的公示制度相协调。又如,因实施执行行为所引起的各种权利的得失变更,总是与民事实体法上的效力相伴相随,执行中的程序题目和实体题目往往交叉缠绕在一起,离开实体法,执行程序的运作将会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