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正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民自觉遵遵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条明确规定证占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公正、公道、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 ,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题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尽作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我以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进步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题目的关键。【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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