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

时间:2023-01-12 19:06:3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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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视需要遵循全面监视、有限监视、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视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视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

  关键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视 工作机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视的规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视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原则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中运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理应遵循民事诉讼原则。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也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诉讼监视的本质属性,民事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运行规律,因此,民事检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诉讼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则。

  (一)全面监视原则

  民事检察监视应为全方位的监视,监视的对象包括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监视的方式包括提诉监视、参诉监视、抗诉监视、执行监视。设立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只限于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视,进而维护司法公正。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监视方式,并进一步将之完善;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新的监视方式,与抗诉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视体系。

  (二)有限监视原则

  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视应有公道的边界范围。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视在理论上涉及案件的正当性和公道性监视两个方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视重点放在案件正当性监视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假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道性进行监视,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件公道性题目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有违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动,必然要进行相应司法资源的投进,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监视应放在对案件的正当性监视上。

  (三)依当事人申诉原则

  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视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条件,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视程序。检察机关的监视应当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应遵循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视程序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条件。

  (四)事后监视原则

  检察监视是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如中止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应是程序进行之中。程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如受理、预备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范围与方式

  (一)民事执行监视的审查范围

  现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审查监视:

  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3、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方式

  1、纠正意见。对象为确有错误的裁定。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发现法院在执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上级***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指令执行法院的同级***进行监视。

  2、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以有以下几类情形:(1)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协助执行通知)、决定有瑕疵的;(2)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预备启动审判监视程序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3)对执行职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职员;(4)对于执行治理中需要改进的题目,建议法院完善。

  3、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职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索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乱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职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视工作机制

  (一)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

  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括了申诉案件的管辖、审查及审查终结等机制。

  1、申诉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检部分行使民事执行的检察监视权。从案件的来源看主要是检察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发现提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案外人以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侵害其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另外,对于民事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执行职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一起查处。

  2、案件管辖。对于民事执行活动通过同级***的监视从时间上更为及时。民事案件的检察监视工作已开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民事检察队伍,办案质量已得到保证。因此,在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级别管辖上应采取同级***对同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视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上级***以为必要,可主动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视,下级***以为需要的,也可提请上级***进行监视。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原则。民事执行活动主要就在执行法院所在地进行,因此,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进行监视有利于及时发现题目和解决题目。另外,执行法院和当地的同级***由于地域关系,开展工作时能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调,监视效果更为明显。  3、案件的审查。民检部分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首先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申诉主体的适格、申诉的材料等。其次是从实体上审查执行行为是否错误有且属于检察机关监视范围之内的。提起申诉的民事主体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实质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包括了申请执行确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原则上是依照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来确定,即为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继受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清偿权债务的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这种当事人称为继受人。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申诉的主体。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张其正当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正当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且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诉的主体还需具备实质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人。假如以为执行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权益,则无权提起。其二,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与执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其正当权益受到执行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的人。

  申诉的材料。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以及证实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审查终结后的处理。办案职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审查,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审查终结后,区分情况及时作出决定。民事执行行为没有错误的或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诉人实体上的权益的,应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法院的执行确有错误的,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

  比照在审判监视程序中的抗诉案件办案期间,执行监视案件宜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假如需要刑事调查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监视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1)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执行职员在从事执行活动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文书是执行职员活动轨迹的书面记载。执行文书包括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正当性审查首先应是对执行文书进行审查。

  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职员已将案卷回还档案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调阅案卷。对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相关资料未装订成案卷,或执行程序虽终结但执行职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回档的,检察职员可以直接向执行职员借阅案卷或复制相关材料,法院执行职员不得拒尽。

  (2)调查执行中相关事项的权力。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检察机关以为确有需要进行调查的,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对于一些执行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的,检察机关以为确需调查的,也可调查。执行职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或其他滥用强制措施的,该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都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影响较大,检察机关都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监视。

  (3)刑事调查权力。对于执行职员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侦查等。

  2、监视效果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视,并发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法院应当尊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地位,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组织职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进行研究,并及时整改。比照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视,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反馈接受监视的情况。

  3、配套以下机制。(1)检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检、法两院的民检部分与执行庭定期联系制度。二是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执行案件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的裁决过程,发表检察机关监视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过程。三是建立个案执行督促催办机制,促使法院认真、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四是建立执行息诉工作机制。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正确、被执行人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做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依法公然进行审查,做到澄清题目、消除疑虑、明辩是非、消除矛盾。(2)提请上级***监视机制。假如法院拒尽接受监视或者拒尽反馈,可以向上级***报告同级法院拒尽接受监视的情况,提请上级***监视。在上报上级***的同时,应当附上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视的案卷,以利于对上级***对执行检察监视进行全面审查。上级***以为下级***的执行监视正确的,应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同级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监视;假如上级***以为下级***的监视不当,可以责令下级***撤回监视文书。(3)提请人大监视机制。假如法院拒尽接受监视或者拒尽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请示汇报。汇报检察机关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视的情况、以及法院的态度,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视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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