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陪审制度之废改

时间:2020-10-25 17:24: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中国陪审制度之废改

内容提要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沈家本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未实行。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分别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都作了类似规定。根据该上述条文之规定,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有以下特点:1、我国的陪审制度实际是参审制,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案件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判。2、陪审员的资格。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只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者皆可,没有职业、文化程度的限制。3、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实践也不一致。从以上特点不丢脸出,我国的陪审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题目:1、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纵性。2、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作法不一,尤其在基层法院。3、由于陪审员缺乏独立地位,陪审制存在严重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的现象。4、陪审员的来源缺乏广泛性、代表性,有违陪审制度之本意。5、对陪审员的治理,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包括对错案的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及现实的可能性,笔者以为现行的陪审制度可以做以下改良:1、限定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如简单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不宜公然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2、应赋予当事人对陪审制的选择权,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使司法裁决更具权威性。3、限制陪审员的范围并建立随即抽取程序。4、制定陪审员应遵循的规则,如廉洁自律、保密义务及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针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题目,学术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将自己的主张书写出来,以求讨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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