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时间:2018-03-01 我要投稿
摘要:
对证据的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克服已有熟悉上的谬误而又不断创新的过程。正如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一书中所曰:“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而学术理论当应以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为其生命源泉。随着通讯技术的迅猛以及信息的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息是一种通过电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对传统的证据形式提出了挑战。争对这一笔者以为首先应明确手机短信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并且作为证据使用后其效力又如何?关键字:证据 效力 采用一,对手机短信的可采用性和可采信性的角度加以研究。
(一)手机短信的可采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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