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争与民法基本原则

时间:2020-10-24 10:02:4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义利之争与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矛盾

  随着民法学的深进,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和也日臻成熟和完善。从国内一些较大的民法学教材和专著来看,我国民法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神圣原则、身份同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1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来看,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侧重于对民事权利及其行使的保护,其余原则侧重于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对民事权利及其行使的既保护又限制揭示了贯串于民法调整全过程的一对深刻矛盾,即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同于社会利益,但它往往又是以社会利益的面目出现)的矛盾。

  可分为不同的部分。大陆法系一个基本的分类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渊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法学总论—法学门路》中说:“法律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这种分类不仅界分了公、私法法律关系主体,而且界分了各自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以及对不同利益的保护手段。公法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其法律保护手段是国家公权力,而私法侧重保护的是私人利益,其法律保护手段是公民私权利。因而,这种分类凸显了法律调整家、社会与个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对立同一。

  什么是民法?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不过,我国《民法通则》从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角度作了一个粗略的规定,即民法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意味着《民法通则》是私法,侧重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私利”。为此,《通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这样,不少学者便将民事权利神圣作为我国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张俊浩教授以为,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3彭万林教授更是以为,民法的重要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当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等内容,这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体系。民法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4民事权利神圣意味着私人利益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正当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但仅止于此还不足以指导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的创设,因而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他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指向或要求,选择他以为最有效的行为方式和形式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或保护其利益。意思自治,从公、私法划分的层面理解,是指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条件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5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有力地保障了私人活动的意志自由和私人权益,使其不受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非法干预和进侵。

  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有力地支持和保护了私人利益的法律地位和自主实现,但私人利益易于恶性膨胀。为了一己之利的最大化,人们可能会千方百计、无所不为,正如管子所言:“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进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进焉。”○6这种“无所不上”、“无所不进”的谋利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破坏特定社会的法定利益结构和社会秩序,不利于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为此,有必要遏制私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对私人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