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欠缺与修正

时间:2020-10-24 10:03: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略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欠缺与修正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职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却存在一系列欠缺之处,不仅与法理分歧,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亟须予以修正。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修正;对策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的欠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实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机关对违章确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证实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起着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却存在一系列欠缺之处,不仅与法理分歧,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已经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确当然依据。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实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实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由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机关的职责范围。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事实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往必要的监视,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部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部分已不予复议。交通事故确当事人因不服***部分作出的责任认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题目的通知》的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行政上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据的。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往必要的监视,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尽管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对***部分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即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题目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