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21 15:50:3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进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进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把握司法改革这一性的机遇。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预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进步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职员和互联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进行了调查,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投递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赏罚等的一系列治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视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往的“审书制度”轻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治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纵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练习;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纵能力差(尽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以为,要求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看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进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职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或通过国家同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职员;(3)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然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纵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以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公道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职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职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公道配置,进步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职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终极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以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预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投递;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预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