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时间:2020-10-21 09:11: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一、违约与市场

  我国体制改革开始,引进市场、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尽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在引进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

  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契约运行差,市场发育程度低,违约率低,则契约运行好,市场发育程度高。违约率与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成反此。在低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本钱(用度)的'局面。随着低级市场向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从低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本钱向低本钱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

  套用违约率的评判标准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进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往。对于这一***现象的阐发,必须接受一基本命题,合同化不即是契约化。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在我国,合同化应以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同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的市场经济体制。

  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很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盆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合同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沉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气力和司法气力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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