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我国贸易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界临,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确立保护贸易秘密的制度十分重要。在激烈的商战中,贸易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且传输也给贸易秘密保护带来了一些新,因而各国都很重视贸易秘密的法律保护,贸易秘密已成为整个国际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题目。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Trips),作为国际社会对知识经济在法律层面上的回应,夸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以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为基础,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涵盖面。产生Trips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反以往专注关税的思维,把焦点聚集于贸易秘密和知识产权,而且Trips把超越传统法理的贸易秘密与知识产权融为一体,反映了当代、经济日趋一体化和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与Trips 相比,我国贸易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基本与之一致,但也存在一些题目,尚待加强和完善。本文力图通过比较我国贸易秘密法律保护状况与贸易秘密的国际保护状况,找出我国保护贸易秘密的法律与Trips之间的差距,进而提出有关我国贸易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并使之能够适应网络传输给贸易秘密保护带来的新课题,以期促进我国贸易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Trips与我国贸易秘密的法律保护】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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