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时间:2020-10-20 20:00:3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简易程序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及解决纠纷性的认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它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一审程序,但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双马齐驱”式的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有效的回应,简易程序的使用面临着不宽、不活、不善的现状,这也是当前司法效益不高的原因之一,诉讼的拖延已经危及了司法正义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学术界和实务界遂将目光投注到程序与效率两者的密切关系上。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和时限性的明显特点,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广泛支持,但如何规范、完善它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

  1?违反当事人地位同等原则,破坏原、被告攻防平衡局面。普通程序的设计较多地留意了原、被告之间攻击和防守的特性,庭前预备及庭审中贯彻同等对待思想,使被告的被动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观。设置简易程序时却对同等原则没有足够的重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立法赋予法院不加限制的立即审理和随时传唤决定权,实际上剥夺了被告方书面答辩的权利,固然被告仍有机会在审理中进行口头答辩,但是匆忙的口头答辩在反击力度和诉讼效果上显然不及经过答辩期深思熟虑作出的答辩状。而且,立即审理往往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丧失行使一些重要诉讼权利的机会,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了解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并决定是否申请其回避。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并具有倾向性效力的做法被载进,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约束和引导法官的行为,足见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到了怎样恶劣的程度。“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1]这种不负责任的立法为司法中法官滥用权大开了方便之门,又如何让当事人相信他在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呢﹖人们有理由相信,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最最少是不恰当的。

  2?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缺乏应有的尊重。受我国现行诉讼模式的,简易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明显。纵观该程序的五个法条,只有第14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权、请求权的,其余则均为法院或法官的职权条款。作为最有空间展现当事人诉讼意愿的简易程序,在这方面却规定甚少,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3?立法线条过粗,导致司法实践中操纵各异,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的严厉性。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有利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达到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这一切均有赖于严密、透明的程序安排。很难想象,一部大大咧咧的法律,一套漏洞百出的程序会给公民从事经济交往和诉讼活动带来足够的安全感,没有了安全感,所谓的法律和程序也就只剩下一副唬人的外壳。在简易程序的立法中,条文的不详与随意随处可见,如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非常原则,完全凭法官个人的主观理解,程序的启动与转化则根本没有只字说明。有的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于诉讼拖延,当邻近审限仍不能马上结案,遂依职权自动转进普通程序,程序的转化成了法官规避审限的最恰当理由。有的法官因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把握不准,或是片面以为独任审判使双方矛盾焦点集中于自己个人便一概适用普通程,表面看仅是适用的程序更为复杂一点,实在质是不折不扣的程序违法。因此,程序启动的盲目性与转化的任意性对审判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视。

  4?制度设计不公道,无法实现方便快捷的立法本意。便捷性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最明显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价值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应围绕这一特点,尽量达到法院便捷审理案件和当事人便捷参与诉讼的最佳结合。简易程序的审限制度就很值得商榷,民诉法规定其审限为3个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竟然需要拖延一个漫长的季度,更不用说很多情况下这仅是诉讼的一个低级阶段,后步的执行工作更令当事人担忧,显然对其诉讼的欲看和耐力是个不小的考验,甚至终极丧失纠纷司法解决的信心,。对于因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均申请超过法定审限审理的,法院囿于无法律依据要么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要么作出不准延期开庭的决定,在此审限反而成了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纠纷的制约因素。比如法院审理一件离婚案,被告在外地,接法院传票后立即表示愿意离婚,并同意原告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处理意见,只是对小孩的出生时间有异议,但因工作或健康原因需推延四个月参加庭审,原告亦同意。法院却陷进了两难境地,从案情看,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也不大,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疑,法院如适用该程序审理,为了确保3个月之内能够结案,当然不许延期审理,如此显然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如将本案转进普通程序审理,又与立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本意背道而驰。另外,缺席审判仅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也于理不通,假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简单民事案件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按民诉法规定只得将案件转进普通程序审理,无形中增加了讼累,造成诉讼拖延,便捷地解决简易民事案件的初衷又从何谈起﹖二、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造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