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若干题目研究

时间:2020-10-19 15:08: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若干题目研究

  提要 检察活动治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内部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治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进和侵浸,掣肘了监视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必须坚持协调、高效、精减和渐进的原则,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核心目标,改革检察业务治理,引进司法治理方式,从而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行政治理方式,还原司法治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化,保障检察监视职能有效行使。

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治理职能分离若干题目研究

  关键词 行政化 检察职能 行政治理职能 检察官独立性 职能分离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视机关,担负着法律监视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视职能时,也总要履行与法律监视有关的司法行政治理职能。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检察活动治理方式行政化弊真个存在,使司法行政治理职能侵进、腐蚀了检察职能,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治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治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文拟就“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的内在动因、核心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途径等若干试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一、检察活动治理方式行政化

  -----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一)检察权性质的正确定位是实现检察职能同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的熟悉基点

  检察权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检察的一个根本性题目,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也构成检察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实行检察职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也必须以此为熟悉为基点,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权的性质并予以正确定位,才能深刻熟悉检察职能同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的内在动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离措施。

  对于检察权性质,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视权说”之分歧。“行政权说”从检察权具有的主动性、国家代表性、命令性和执行性特征上,以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权说”以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接近度”,检察官与法官具有“近似性”,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国家,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双重属性说”以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体制上应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法律监视权说”将检察权作为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实行监视的法律监视权。

  笔者以为,仅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的角度,检察权无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但定位我国检察权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尤其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出发进行“应然性”分析,也就是说,必须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集中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不应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权定性,从而墨守司法权只是审判权的成规,否认检察权是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同一。在此意义上,笔者以为我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视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因此,对检察活动的治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治理方式治理检察活动。

  (二)违反司法规律,检察活动治理方式行政化,是检察职能同行政治理职能相分离的肇因

  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治理方式治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治理方式治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治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治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