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时间:2020-10-19 15:09:1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条,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但条件是出口国事市场国家,由于被欧美国家以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而采取替换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这种制度在上有一定的公道性,但在实践中很不公平,不过中国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国包括中国的原因。

  [关键词] 正常价值 替换国制度 生产要素价值 市场经济体制

  一, 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本钱加公道的销售用度和利润”。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进,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 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夸大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第三国价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诉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有可能倾销,它同样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倾销,所以以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构成价格,又译作结构价格,推定价格。GATT使用的是“本钱加利润”的方法,《反倾销守则》将其进一步表述为:“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本钱加公道的治理费,销售费和其他本钱及利润”。欧盟的规定与之相似,但美国将各项因素做了量的规定。但这三种方法必须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条件下,正常的贸易过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下面三种情况下的销售不以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的销售;(2)低于生产本钱的销售;(3)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中国不被以为是市场经济国而是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所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上述三种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换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二,用欧美的标准中国的经济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的产,供,销都由决定,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都是占编制的吃国家饭的国家工作职员,所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的附属机构。这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的现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中国一直致力于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国际标准,中国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分析中国的国情如下:

  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中国只答应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还受到限制,但资本项目下的兑换最能体现该国的货币自由度。并且,货币兑换的自由度是判定一国事否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标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2,雇员与顾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业里谈判工资的自由度较大,但国有企业的国家职工的工资有固定的标准,往往由企业或决定。谈判工资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