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

时间:2020-10-19 12:27:2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

一、概论
一部人类文明史伴随着的是一部厚重的史,作为人类尊为万物之灵长之权杖的科技,决定了任何人类理性活动中深深的科技印迹。自从司法裁断这一纠纷处理的理性活动在文明史中神龙见首之后,证据体系就是其不可或缺确当然共生形态。因此,证据史无可避免地折射着理性的熠熠之光,无论是从“神证”到“人证”奔腾中所展示的从科学的蛮荒状态到人类对自身熟悉理性的信任与尊重乃至崇拜,还是从“人证”到“物证”的调整中所显现的客观科学派生出的物质证实气力对于主观熟悉的补充与制衡的互动, 我们看到科学演进中人类司法史从“非理性到理性,由愚昧到文明”①的伟大进化之路,我们看到的是由科技引导的人类认知的真实的凸显。
二、科技真实――一个视角下的证据真实
首先我们辨析一下科技真实的实质。几乎所有法学家都承认了完美的客观真实状态不能事实,由于我们无法逆转时间的经过,也很难尽对地还原已经过的空间与状态,科技同样不能(至少在现在)完成上述的客观真实的“不可能承受之重”的证实任务。这是一种科学的逻辑的结论因而我们很难反驳。因此从第一个证实论的层面来看,承认并服从证实的客观真实不能本身就是科技熟悉带来的科技认知的重大进步,这是科学从实在质上排除了客观真实的可能;当然我们马上要面对这样的一个诘问,假如科技证实不是证实一种客观真实,那么它存在的证实价值又从何而来呢?这是一个有意义的但是提问条件错误的,由于提问忽略了一个条件即客观真实的不能态,其决定了所有类型的证实活动都只能是一种趋进式的证实,一种不断向客观真实接近的过程,借助科技的手段,我们所唯一有把握的只是我们离尽对的客观真实会更接近了。建立在理性熟悉的基础上,我们当然要认同这种科技证实来提升我们的证据证实认知能力,进而实现熟悉深度的深进,所以我们抛弃唯心的神证,转向客观的科学认知证实方式,这就是科技排除客观真实却得以融进客观真实的神妙之处。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仍然老套却又执着地将科技的真实回进法律真实的范畴,事实上人类所产生的全部司法证实均可纳进这个法律真实标准:最早的神证,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真实对于客观真实的最大背弃,但由于这种神证的证实依然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程序中天生的法律真实,其是采用证罪方式通过唯心的神化或宗教化的证实模式实现的,所以即使是在这种唯心证实的巨大愚昧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神证可能的对客观真实的揭示作用(请留意:这是一种揭示而非证实),由于神证对于当时崇尚神灵的广大民众而言,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这可以从心理层面促使其发生异常行为而自暴其罪,此如早期欧洲盛行的“面包奶酪法”①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因此神证依然有其证实真实的价值存系;至于的科学更为有证实价值的如DNA鉴定,微量检定等,从其检测的发动到具体实施、提交经过质证,最后被认证,无一不是在法定程序与标准的流程下经过,否则就成“毒树之果”而不被采信,既然客观真实态不能,推定其为法律真实也就理所应该了。
三、科学错误--证据领域永远的悖论
也许上述的关于科技真实推论,在敏感的'读者眼中会产生一点不快,由于我们只是在一个完全说服不能态的条件之下,折衷并且机巧地选择了一种可行的妥协论证方法而已,但是这也同时发出一种警示信号,我们一向引以为人类自豪的科技同样是不完美有缺陷的。这在一贯追求最佳证据的诉讼证实理念中,潜躲着一个危机,一个我们在个案中无法具体说明的危机形态--科技错误引发的证实错误。我们应当承认科学的局限性,而局限性意味着科学的条件性,因此只有在条件范围之内我们才有把握科学的正确性与可重复性乃至可以推导性,就如同对上述科学局限性的命题的承认也是有条件的一样,所以我们才可以在后续的同等状态(或者更优状态)下将科学可以由此传递给我们的信息又重新作为一个可以被肯定的熟悉出发点,这一过程的循环就是一个科技证据证实的逻辑。科技证据证实能力要求的相关性就是扣紧了这样的递推思维,并信任由此引进科技手段的证实过程。然而同样适用这一科学逻辑得到的条件性结论是人类认知的能力与水平范围的有限性这一命题,换言之,我们可以沾沾自喜并被实际运用到证据证实中的“附条件科技证实”的这些条件同样是在一个有限范围的环境下被认知上,相对于我们并不强大的认知能力和“知”不能及的未知范围而言,这些条件在证据程序中的提出并被终极纳进证实的前程将会是一个隧道的“挂一漏十”,由此所要引导出的关于涉及科技内容的法官心证又怎会是可靠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