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0-10-17 14:53: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摘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假如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上述规定不丢脸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从立法上体现对于举证责任的全面熟悉,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颁布与实施。《证据规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既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明确了相对于该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颠倒;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定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因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将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断发生转移,此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将对当事人的胜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对举证责任分担的不同理解,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使案件公正、高效地予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意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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