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时间:2020-10-16 12:46: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阐述,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题目,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种类 处理机制 对策

  进世后,我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吞并重组,劳动的人才市场进进了竞争机制,出现了人才活动,也相应的引起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预言,在近一阶段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将持续增长。笔者以为,必须加强劳动关系争议的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题目。劳动争议处理的运行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由来

  自1949年10月1日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过了从建立到中断,又从中断到恢复的三个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由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全部职工中也占很大比例,资关系比较混乱,劳资纠纷不断发生。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任务,1949年9月由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心劳动部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司,负责处理具有全国范围的企业的劳动争议,检查指导各省市劳动部分劳资关系和调整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各省、市(包括中心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和工贸易发达的省辖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调处科,负责调处本辖区公私营企业中的劳动争议事宜。

  1950年5月,中心劳动部发布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分负责并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分、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1955年7月以后,中心劳动部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也不复存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回***办的原则,由信访部分承担起来。但是,实践证实仅靠信访制度兼顾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的。

  1986年4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留意做好劳动争议题目的处理工作。同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分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

  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状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其核心内容是一调一裁两审。十八年来的事实证实,“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目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题目已经比较明显。综合各方面的反映,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应于劳动争议的多发期,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普遍存在能力相对不足题目。

  从一定程度上说,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有效运行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公道存在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处理能力已经难以承担其所肩负的职责。由于法律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一开始便是一个虚设机构,没有专门的职员编制和办公经费。设置在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内、具体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实际上已经行政化。受限于劳动保障行政部分的职员编制和行政经费规模,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具体办案机构整体上呈现为“办案职员不足、办案经费紧缺、办案场地不固定”的尴尬局面。在相当多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同时承担着处理信访和突发性群*事件的任务,压力更大,气力更显不足。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性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专职仲裁职员不增反减。在部分地区,专职仲裁员年均办案要超过200件。除了人手数目不足以外,仲裁员队伍还存在着专业化程度不高、岗位不稳定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