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
摘要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回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职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尽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因其公道性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确认,但在我国至今尚未确立,现实的需要我们对沉默权进行移植。我们在移植某项法律制度时,应该考虑到我国、、文化发展水平,考虑到的承受能力。在移植刑事诉讼制度时,尤其应该考虑到刑诉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项基本任务;考虑到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的利益平衡;考虑到法的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的综合实现。否则,“在淮南为橘,移进淮北则为枳”,达不到移植的效果。刑事沉默权的'移进,必然会引起现有的刑事制度的变化。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留意同本国国情相适应,建立起一套保障制度,并及时消除其负面,从而使沉默权趋与完善。本文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对沉默权移植的有关从沉默权的内容及其在的现状,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英国限制沉默权对我们的启示,对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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