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企业合并中的应用现状

时间:2020-10-07 14:00:54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企业合并中的应用现状

  【摘要】本文对权益结合法在我国企业合并中的应用现状,以TCL集团换股合并TCL通讯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认为,以TCL集团换股合并案为典型代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权益结合法有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和继续应用的空间。本文分析的实践意义在于: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依据,除了取决于参与合并的一方是否取得了对它方的控制权之外,还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换股合并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博弈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企业并购会计一直成为我国会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当上市公司出现换股合并案例之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随即成为困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大部分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1998~2003年,已有16家上市公司采用权益结合法方式进行并购活动,这些合并都属试点性质,其中15家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2003年12月30日,TCL集团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TCL通讯,首开我国证券市场针对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合并的先河。

  TCL集团换股合并案也同样采用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企业合并的现状拟取消权益结合法,在全球统一采用购买法。2001年6月3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正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并且对商誉摊销作了弹性的规定,即对商誉定期进行减值测试。面对这种新的变化,我国会计界有些学者提出要效仿美国的做法。那么,我国企业会计合并方法究竟要不要选择权益结合法?

  本文将以TCL集团换股合并TCL通讯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企业并购会计方法的选择依据,并阐述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第三部分简要描述TCL案例,为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心,讨论TCL集团换股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的缘由;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局限。

  二、企业并购会计方法的选择依据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IAS22)将企业并购的性质分为购买和权益集合两种。购买是指通过购买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中,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够辨别出哪个是购买企业。权益集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企业。

  IAS22指出,确定企业并购是购买还是权益集合性质,关键在于参与合并的一方是否取得了对它方的控制权,如果合并时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则属于购买;相反,如果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不能获得对它方的控制权,而是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控制并购后的存续企业和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则属于权益集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在确定企业并购的性质之后,则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方法来反映并购交易的实质。按照IAS22的规定,购买性质的企业合并,会计上应采用购买法;权益集合性质的企业合并,则应选择权益结合法。

  我国目前用于规范企业合并会计的制度安排,仍然是财政部于1997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无可置疑,《暂行规定》的颁布适应了当时国企改革的需要。由于发生在国企之间的兼并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要把一部分劣势企业并入优势企业,因此,发生在这种意义下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正因为如此,《暂行规定》所规范的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属于购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