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会计题目的探索

时间:2020-10-18 13:39:38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会计题目的探索

  摘要: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论点。用明晰性原则、权责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支付对价,增设一个资产性质的过渡性账户,即“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使之资本化。

股权分置改革业务会计题目的探索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支付对价 处理

  2005年4月,我国资本市场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它经历了第一次试点、第二次试点,到2005年9月全面推开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市值的60%股改任务,实行新老划断,重新启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发生的送股、缩股、支付现金、权证等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就此开展讨论。

  一、业务的产生

  1、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股市的建立初期就面临“股份制是私有化,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歧见和国有产权的清楚化尚未解决、活动后其收益回属难以确立等技术性困难;闲置资金量与大量国有融资需求量的矛盾。为回避这些困难,尽快把资本市场组建起来,我们根据“摸着石头过河”的方针,提出了“国有存量股份不动,增量召募股份流通”的股权分置暂行模式。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则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公道、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通常处于控股地位。从统计资料看,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有个别的达到8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轻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

  2、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为了符合国际惯例,进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发挥资本市场定价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股权分置题目必须妥善解决。

  第一次股权分置改革是1999年~2002年的国有股减持。它经历了试点、启动、暂停、停止四个阶段。1999年11月29日,国有股配售试点方案推出,12月2日,证监会公布10家试点企业名单,随后,中国嘉陵和黔轮胎比例配售试点减持。2001年6月12日,国有股减持正式启动,股市在见到2245.43高点后,开始踏上漫漫熊途。2001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当日沪市全线涨停,涨9.86%。2002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当日沪市全线涨停,涨9.25% 。国有股减持固然以失败而告终,但为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是2005年开始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它经历了两次试点、全面启动两个阶段。2005年5月10日,以三一重工等4家上市公司进行首批试点,6月20日,以长江电力等42家上市公司进行再次试点。2005年9月,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实施,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上市公司市值的60%的股改任务。股市在1000点四周止跌,逐步上涨到1200多点。

  2005年股改的本质和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本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而不是解决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减持变现题目。股权分置改革要求是同一组织,分散决策;稳定资本市场,着眼于长远利益;坚持市场化导向,实行新老划断;妥善处理ST公司和绩差公司,确保股改顺利进行。

  3、支付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从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同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同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同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非流通股股东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终极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