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本质及其启示

时间:2020-10-16 19:32:02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本质及其启示

现代企业理论以为,企业是一个契约集,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
物权是指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只是物的法律意义上的回属标志,侧重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产权是指物进进实际的经济活动后所引发人与人间的利益关系的界定,侧重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这一界定可能是明确指出的(如法律中规定),也可能是隐含的(如道德、风俗中体现)。依据契约的精神,产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但不是支配物的权利,而是支配有价值利益的权利,产权的行使应以自由运作为基础,会受到社会制度约束、个人理性约束和其他利益主体反应的约束。
作为企业契约缔结人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都以自己的物权为基础,都是独立同等的产权主体,都有义务共同负担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风险;同时都有权利分享企业所有权,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从应然权利角度出发,各产权主体分享企业的所有权是企业内生的特征,所以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持有企业股份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对人力资本的重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是的内在制度的要求,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法律形式将经营者持股的应然权利加以了肯定,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传统观点以为,经营者为股东劳动,经营者的目标应服从股东的目标,股东在向经营者支付薪酬后,股东拥有完全剩余索取权,俗称“资本雇佣劳动”。
恰如孟子所说“无恒产者无恒心”,在当前“强所有者,弱所有者”情况下,让没有剩余索取权的经营者行使剩余控制权,他就会滥用这种权利以谋取私利,进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称性(Milgrom and Roberts ,1992)。
由于经营者的行为难以观察,经营者行为的绩效也难以正确量化,致使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视本钱加大;同时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总是具有自然的唯一无二的所有权,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总是以知识、能力、技巧或努力等无形的形式存在于某一特定的个人中,具有“不可挤榨”性(周其仁1995),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所以不能忽视对经营者的激励。
Grossman,Hart (1986)的新产权理论表明,契约与产权是不同层面上的两个题目。凡是可以判定的行为,可以明晰定义的行为与绩效,应当以契约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事前难以定义清楚的行为,就应用产权加以解决。
为了使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更加一致,可由经营者分享企业的一部分所有权,将外部题目“内部化”。产权是信用的基础,孟德斯鸠“产权是道德之神”,只有保护了产权,才有树立信誉的信心,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经营者对企业的产权不仅要明晰,而且要进行公道配置,经营者持股的实然权利配置过程是不同产权主体间的一个长期的动态博弈过程,配置的结果取决于企业内部各博弈主体的谈判力和该博弈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
在现代企业契约中,作为经营者与股东及企业的所有权进行着长期的博弈,这种博弈可用Rubinstein(1982)的轮流叫价模型加以描述:假设参与人1是股东,参与人2时经营者,股东和经营者各只有一人,要分享企业的'。参与人1先叫价,提出有利自己的分配比例,分给自己x1,参与人2选择接受或拒尽。如参与人2选择接受,则博弈结束;如参与人2选择拒尽,则参与人2还价,提出有利自己的分配比例,分给自己x2,。如参与人1选择接受,则博弈到此结束;如参与人1选择拒尽,则参与人1再出价。如此往复到无穷次,所以这是一个无穷期的完美信息博弈。
假设参与人1和2的贴现因子分别是δ1 和δ2 ,博弈在t 期结束,t是参与人i的出价阶段,参与人1的支付贴现值“Л=δ1t-1x1 ” ,参与人2的支付贴现值“Л=δ2t-1(1-x1)”,那么该博弈中唯一的子博弈纳什均衡结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