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0-10-26 17:02:3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摘 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实例的方式阐述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旨在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总之,为了使企业的税务成本降低,对纳税人来说,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以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规定,为纳税人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其中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起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起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起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国务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