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1-04-28 11:25:13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探索、改革和尝试,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征管力度得到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国民的健康和公共事业的快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毋庸讳言,从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征纳模式还是征纳均还存在一些缺陷:
1.不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2.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造成税基的复杂化,税负不公平越来越明显。
(1)收入单一与收入多元化的税负不同。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偷逃税也越多。如:月收入均为4 000元的两个纳税义务人,一人供职于一个单位,每月发放薪水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 000-800)×15%-125=355(元)。而另一人则供职于5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薪水收入均为800元,每月发放薪水时5个单位由于无法掌握其隐性收入均不代为扣缴,实际税负为零。
(2)收入时间差异导致税负不同。对于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由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其税负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税负较轻,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税负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税负越重。如:两个年收入均为60 000元的纳税人,一人每月收入均衡(均为5 000元),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 000-800)×15%-125]×12=6 060(元)。而另一人每月收入不均衡,1 ~ 11月每月收入800元,12月一次性取得工资及奖金51 200元,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1 200-800)×30%-3 375=11 745(元),两者相差高达5 685元。
(3)不同性质的收入税负不同。由于按月和按年纳税的应税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次纳税的应税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要高于采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也越高,税负越重;反之,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一定数额时,采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就高,税负也重。如:某人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4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而同等数额的当月工薪所得,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为:(40 000-800)×25%-1 375=8 425(元),尽管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了加成征收,但其税负仍低于工薪所得。
3.对收入监控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粗放型的征收方式,对纳税人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登记,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对个人纳税的机管理,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易监控和管理的应税所得项目,对于来源分散、不固定的以及隐蔽性收入,因缺少化的征管手段,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缺乏监控,难以据实征纳。
4.纳税过程繁琐。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非专业人士对减免税项目不能准确把握等原因,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时颇费周折,而且每月或每次取得收入后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加上申报方式单一,大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去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整个纳税过程相当繁琐。据2002年经济景气检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在未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受访居民中,有36.9%的居民抱怨纳税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