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得税新准则的探析

时间:2020-10-26 08:47:37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所得税新准则的探析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一、《所得税准则》的取向及其背景

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发达国家会计准则规范,力图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是本次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因此,《所得税准则》完全弃了原先的处理方法,一步到位,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全球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趋势,会计作为经济交流的“商用语言” 也应该顺应潮流,朝一体化、国际化的方向。据《全球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报告显示,95%的被调查国家或地区已经采用或愿意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国家、澳大利亚等国已经采用了该准则,美国也大力推动与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合作。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力越来越大,既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又有许多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交流需要我们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以减少交易的成本。

二、《所得税准则》的新亮点

相对于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简称“旧制度”),《所得税准则》可谓是全新的(见表1)。

表1:新准则与旧制度的比较

项目
《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会计旧制度

差异分类
暂时性差异,

(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核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2包括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

亏损处理
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确认为递延资产



(一)《所得税准则》借鉴IAS1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比如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上调整相关账户,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列支。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原因在于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二)《所得税准则》弃了旧制度的核算,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即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要逐项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分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所得税费用的首先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扎计算得出,若非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