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施“走出去”战略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时间:2020-10-18 13:40:07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实施“走出去”战略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走出去”是一个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战略决策。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途径很多,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技术转让、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等,都是“走出去”的重要方式。

税收是国家重要杠杆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扩大商品进出口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水平、阶段等的限制,我国现行税制尚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对外开放方面主要体现为只注重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国投资,没有在“引进来”的同时兼顾“走出去”的需要。现行税制是在我国对外开放还主要处在“引进来”的格局下形成的,它显然不适应我国双向开放的需要。与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要求相比,现行税收制度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境外所得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

国内税法中间接抵免的缺省。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抵免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其中,又因纳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式。但我国的国内税法中,却一直没有关于间接抵免的明确规定。在对外税收协定中,我国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等国签订的协定中,规定了间接抵免的方法;在少数双边协定如中、新(西兰)双边协定中,在方面未列入间接抵免的规定;而在另外一些双边协定中,则是对方国家不列入间接抵免协定,主要是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

直接抵免中抵免限额方法的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外贸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按照现行方法,每个外贸公司都要就其境外企业逐国抵免限额,这就使得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对我国税务人员的管理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往的不断扩大,其弊端将愈来愈突出。

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两个税法和一个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进行计算调整的。这样,境外企业由于所处的地位特殊,一般都要编制两套账。一本按来源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本则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做法比较繁琐,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有些成本、费用的开支还必须在境外核实,增加了税收成本。

国际反避税问题。由于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工作起步较晚,一方面,很多规定都比较粗糙。笼统,比如说关联企业的界定等;另一方面,有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如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此外,对跨国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和严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只重在事后调整,预约定价机制(APA)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我国的反避税的调整方法体系也不够合理健全。

实物支付和货币兑换。长期以来,由于受限于条件分割造成的经营权的限制,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中不能接受实物支付(包括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物资如石油、木材等的进口),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明显的障碍。此外,有些企业在非洲、中东一些国家承揽项目,对方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兑换的当地货币。而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部分企业不得不垫支人民币以缴纳税款,这就会给企业缴纳所得税带来负担。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改革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收制度

(一)建立我国的境外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由于现行税法是在我国尚处于短缺经济的条件下制定的,侧重于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而对我国的资本输出却没有任何鼓励措施。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成熟产业和长线产业;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人均资源占有量却偏少,实现充分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尤其迫切;我国相当一批企业产品的含量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考虑给予对外直接投资以适当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