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完善及税收会计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0-10-17 15:01:09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完善及税收会计改革的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在资本所得方面存在着轻征税或不征税,而在劳动所得方面存在着重征税;免税额方面搞“一刀切”;费用扣除不规范;税率复杂这些都有违“公平”原则。为此,本文提出: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模式;拓宽征税范围;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修改税率等整改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中也把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列为首要原则,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更具调节性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更为彰显。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和变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公平原则向悖的
关键词:所得税改革 暂时性差异 个人所得税制 公平原则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
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1、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16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且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16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