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时间:2021-04-21 09:09:40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在主义市场日益完善情况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由于内部管理原因或受外部种种因素的,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足,资金周转缓慢,企业赢利水平低下或发生严重亏损,致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发债务纠纷,虽然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由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手续复杂、破产时间过长,债权人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即使债务人破产成功,由于我国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有一定的清偿顺序,在清偿破产费用、保险金、工人工资、应缴税金后很难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清偿。所以债权人常常不以破产方式来获取债权清偿,而以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等方式做出让步,债务人则多以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短期投资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样债权人既能尽快、有效的收回债权,同时也给债务人减少一些负担,现在这种重组方式已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并且越来越多。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清偿债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在这里仅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的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探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而大多数会计人员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即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帐务处理过程中皆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债权人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也不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损失,税法上所指的损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后的损失,这两种损失从核算上大相径庭。对于债权人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过程中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过程中债务重组收益及资产转让所得年底汇算清缴时会计人员不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3月1日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会计处理有关规定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损失,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差额,直接确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入帐价值,(如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税法有关规定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制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成本等。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有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下面举例说明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核算及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