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时间:2020-10-14 13:58:4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目前执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两个税种产生直接影响。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由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使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在不改变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年折旧额也减少,年所得税就会增加。目前,对转型后外购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转让、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认识不一致。本文结合目前的实际,试提出可实施的会计和税务具体处理方案。   1、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需要有相应的改革措施。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账户;转型引起的增值税减少可通过借记“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贷记“营业外收入”反映,对这部分收益,可先予确认,再在以后年度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摊计入“管理费用”。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先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待该部分增值税确认后,再在规定的期间(具体期间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平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1]2004年初,A公司从G企业购入其自产设备一台作为管理设备使用,设备使用期5年,发票价格327600元,其中增值税额47600元。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按20%的比例分期抵扣并计入期间费用。适用增值税率17%,会计处理为:  (1)2004年初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28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47600    贷:银行存款           327600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47600    贷:营业外收入         47600  如果确认“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的摊销期间为2年,每月摊销额为1983.33元(47600÷2÷12),2004年共转出23800元。每月的转出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983.33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983.33  (2)2004年末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设备残值  借:管理费用      56000    贷:累计折旧      56000  (3)按准予抵扣比例20%分5年将“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计入期间费用,2004年末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9520    贷: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9520  2、旧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抵扣。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冲减有关备抵账户和收益账户。在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内,当转让价达到原购入价的一定比例(如25%)时,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作类似购入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否则,按现行处理其他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也不确认这种转型收益。  [例2]承上例,2005年初,A公司又将该设备转让给H公司(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转让收入234000元(转让价与原固定资产购入价格的比例大于25%)。  转让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5年初出售旧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费用”余额=47600-9520=38080(元)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余额=47600-23800=238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累计折旧          56000    贷:固定资产          280000  借:营业外收入         238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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