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比较,发现债务法的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9. 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同。随着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应付税款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企业将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及前景,增强报表使用价值。 总之,采用应付税款法易导致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会计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等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或选用递延法或选用债务法。 二、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一) 比较首先建立在税率变化的基础上 1. 发生或转回税率不同。债务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的金额用现行税率。现行税率包括当期税率和未来税率;而递延法下,本期发生的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当初的原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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