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设想

时间:2020-11-04 16:55:5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设想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所享有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丰富的、广泛的。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并没有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使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加快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在借鉴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外,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一)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依据
1、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首先,我们从宪法角度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004年修改宪法的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宪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广泛的,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恰恰是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是与我国的宪法相统一的。
其次,从法理角度上看,在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为社会提供一条准绳,以维护社会秩序。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法律似乎难以符合我国公民心理的底线,然而有这么一句话:“存在着就是合理的”法律的设置本来就是一种现行的无可奈何,因为道德管制不了,因为我们现行的人心不古,因为我们生活的只是社会,而不是童话世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正是保护我国人权的`一种制度,但是理论界研究了这么多年,我国却没有把这项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制度纳入我国的立法。
2、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现代社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且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侵犯的方式越来越多,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严重的破坏了国家宏观调控制度的正确实施,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最后,由于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了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以上的事实迫切的要求有相关的诉讼法律出台,以解决该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完善立法方面应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确立其概念,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等。
1、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我国民事诉讼的可诉范围,以更全面的保障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对凡是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公害案件、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侵害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扩张原有的“直接利害关系说”。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以公益机构起诉为主,公民个人起诉为辅的起诉机制。(我国还不具备公民诉讼的条件,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斯说过“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利益,个人通常不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是有利的”[1]。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往往不大,如果公民参与诉讼,那么他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自己应有的赔偿。)公民可以在提起私益诉讼的同时兼顾公益诉讼,使判决的结果扩张至尽可能多的受损害人。
(三)拓展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功能
1、扩张法院的司法功能
在我国,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消极的司法功能。这种司法功能与民事公益诉讼所倡导的主动的司法功能相抵触,因此,要扩展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功能。扩展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功能内容主要包括:法院在解决个体纠纷的基础上,应该对相关的违法主体进行制裁,使诉讼所产生的结果作用到当事人没有起诉的侵害主体;在个案中原告方获得胜诉的情况下,判决的结果同样应扩张至所有受害的当时人(当事人自愿放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