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控制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时间:2020-08-28 16:50:5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公司控制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公司控制权 公司治理 控制股东 中小股东保护

论文摘要:公司控制权问题不仅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制度补充,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往往运用手中的控制权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控制权实际是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经济性权利,公司控制权实现的途径是股东表决权,建议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进一步法律调整,以期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法》中各项权利的核心,是对公司资源进行排他性运用的权利。股东通过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不断分离与结合的往返运动达成其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司制度架构中起着连接公司经营权和股东所有权的独特作用,为克服两权分离带来的社会成本提供了制度补充。

一、公司控制权的内涵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享有的对公司运营的决策权和支配权。在公司中,股东失去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不能以传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来支配公司的财产,转而以股权的行使来影响公司的决策。股东拥有股权或股份不同、集中或分散,就会产生不同的控制权和控制权组织结构模式。公司控制权实际是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经济性权利。

公司控制权产生的根源则是股东利益冲突。利益是每一个股东内心深处最本能的渴望,冲突的根源是利益对抗。当利益的.分配与股东的心理预期出现差距时,冲突便无法掩盖而成为必然,股东便会想方设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对自己有利的利益分配。而当违法成本低于可能获取的利益时,股东甚至不惜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火中取栗”。

Freiderich meinecke说过:“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控股股东可能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压迫中小股东,具体表现为操纵发行价格、关联交易下的利益转移、内幕交易、恶意转让控制权、利用其控制权迫使少数股东以低价出售其所持股份使其丧失股东地位,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少数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等现象。从表面上看,各股东都可以通过表决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公司决议一旦形成便与股东单个意志无关,其形成以“公司”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并对所有股东具有拘束力。公司决议实际上体现的是决议过程中具有控制权的控制者的意志,其对中小股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所以,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本质的。控制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和会议决策对利益分配做出契约安排,当控制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控制股东往往无法抑制对利益的渴望,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中小股东的利益必然成为牺牲品。

二、公司控制权的实现途径—股东表决权

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基于剩余控制权,对于管理层不能做出决定的不确定的事项,股东保留最后的决定权。股东大会的民主决议连接着股东的表决权,也维系着公司这一组织体的运转,公司控制权必须通过表决权得以实现。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法人的意志必须由股东的意志通过表决权转化而来,进而实现其控制权。如此,拥有控制权的单一股东的意志容易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控制权便成为了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工具,因为公司控制权的支配对象是公司全部资源,而不是控制股东相应的股权份额。因此,从理论上讲,股东会为了各自可能实现的利益最大化而通过表决权相互角逐,争夺控制权,缺乏表决权的控制权永远只能是潜在的权利,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由此可知,表决权是不同股东之间的争夺控制权的工具,是股权或者所有权的直接实现,表决权联结着所有权与控制权。

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愿意或乐于行使自己的控制权。由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发达,投资者数量多而范围广,从而出现了“投资和所有的民主化”,资本独立于投资者而被他人支配和运用,即出现“理性的冷漠”和“搭便车”从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和“经理革命”等现象。有人认为,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集中了成千上万股东的资金,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速流动,证券的易手标志着公司股东的快速更迭,理论上出现了公司控制权的归属真空问题。其实,此时股东仍然掌握着权利,只是由于以上原因而不愿意行使,即该股东的权利只是处于“休眠状态”,“控制权真空现象”是不存在的。“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也不提起诉讼,但只要他知道如果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自己不必等候多年就可以找到律师并进人法庭,那么他仍然从中获得了价值。这就如同一个从未失火的人也可以从购买火灾保险中获得效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