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的一种模式

时间:2020-10-16 18:55:1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的一种模式

摘要: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当前符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土地经营模式,但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土地承包权如何进一步长期化是急需考虑的。本文提出了土地长期化的一种模式----家庭永包制,同进对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家庭永包制家庭承包责任制

中央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承包土地长期化的问题,各地农民是翘首以盼,但是承包土地长期化,选择哪一种模式较好呢?笔者认为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家庭经营土地长期化的一种较好模式。本文就对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点和依据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以一定时点的人口为依据,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按人口平均的、永久的承包给农户,国家对农户提出一定的责任要求,换句话讲就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进行“永包”,同时农户负有一定的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扩展土地承包权的,强化承包权的财产权和分配权的一种土地承包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特点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权利规制。一是使用权永久性占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占有。二是承包权可以与使用权统一于农户,也可能单独存在,其单独存在就体现农户的生存就业保障权利。三是农户对土地具有一定的处置权。这种处置权不是土地非农化的处置权,而是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权利。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使用约束。一是土地用途约束。永包的土地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的规定,按照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转为用地和房产开发等非农用地,永久性耕地绝对禁止改变使用方向。二是权利人的条件约束。永包的条件必须是集体的成员和具有一定民事行为的农民。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义务要求。一是生产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求土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责任,永包的条件是每年要有一定的生产成果基数,而且要随着生产力的而逐步递增。这主要是防止土地任意抛荒。如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集体所有者或者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二是税收责任。永包的土地必须按要求交纳土地使用税(或者租金)、土地增值税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税收,拖欠税金,集体或者国家可以终止永包关系。

(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理论依据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权法的产权二重分离的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搞活财产使用权的条件下产生的。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使用权就越重要,使用权的相对独立性就越强。这是物权变化的一种基本趋势。我国地权的发展也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永包制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永包制下土地终极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使用权永久承包给农户,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度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形式下强化了土地使用权,淡化土地所有权,符合地权发展的趋势。淡化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否认、贬低所有权,只是为了更加突出使用权的作用。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土地资本二重性的原则。土地对乡村集体而言具有终极所有权,是资本。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要追求利润,既然土地对集体来说是资本,那么投资(永包)给农户后,乡村集体不能收回,但是可以回购,可以在国这有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监督使用。乡村集体把土地资本投资给农户,土地使用权作为永久使用的生产性资源,又是资产,既然是农户的自有资产,农户就有置换、盘活的处置权,这就创新了农户之间的市场机制,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障碍。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所有权还在集体或者国家手中,农民仅拥有类似公司一样的法人财产权,就如土地是所有权主体的一种资本一样,对农户进行投资,所有者享有获取红利和土地增值的权利,也享有土地最终所有权,但是只要承包经营者不违反法律或者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所有者就不能够收回这种投资。承包者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在法律规定内的处置权。这与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基本上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