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时间:2020-10-13 10:48:1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摘 要 题】商贸论坛·商业文化
【 正 文】
  义利观是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义以生利、以义制利
  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对人生理想和商业实践本身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先秦儒家对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的“义利之辨”十分重视。孔子说:“富与资,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这里的“义”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质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义以生利”。这是孔子提出来的命题。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国派孙良夫等人攻打齐国失败,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孙良夫才幸免于难。为此,卫侯打算赠给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辞谢,转而请求得到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悬挂的乐器,并希望能够像诸侯那样用繁缨装饰马匹以朝见,卫侯答应了。孔子听了这件事,便发表议论说:“这样做真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一些城邑呢!”接着孔子进一步论述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孔子的上述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义利观”的系统思想。孔子“义以生利”即道义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道德追求产生物质利益的思想,从渊源上看,在孔子之前,就已经流行。据《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十三年(公元前639年), 周大夫富辰说过:“夫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国语·晋语一》也记载,晋献公时大夫丕郑说过:“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其次,我们来考察“以义制利”。这是荀子明确提出来的命题。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利”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物质需要,“义”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精神追求,义与利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但义与利之间,也客观地存在着谁制约谁,谁战胜谁的。只有“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即只有“以义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整个社会、各行各业(包括商业)、个人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总之,先秦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明确表达了道德追求对物质利益的生成与制约作用,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先秦儒家“义以生利”、“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思想内核,贯彻到中国传统商业经营实践中,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商业经营理念上的“见利思义”;二是商业行为准则上的“取之有义”;三是商业经营效果上的“先义后利”;四是商业价值判断上的“重义轻利”。
      二、见利思义
  孔子指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这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见利思义”又叫“见得思义”,是孔子要求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九思”之一。他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所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患难,见得思义”。所谓“得”就是个人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在商业经营中可以理解为商业利润。儒家认为,品行高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这种利益是否符合全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因此,所谓“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在商业经营中实际上是对高尚的商业伦理价值的确认,是儒家商人必须遵循的商业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