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社会背景下的守法精神

时间:2020-10-08 09:34:5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析知识社会背景下的守法精神

  论文关健词:知识社会 法律知识化 守法精神

  论文摘要:守法精神对于现代法治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意义。在知识社会的背景下,法律的知识化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形成,有利于良法的创制和法律知识的传播,而这都为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知识社会背景下守法精神的生成需要从法律制度建构中的知识转化、法律教育中的知识传播、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升华等方面着手进行。

自法治国家目标提出以来,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法制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了根本改观。然而,在法制日益发展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成员守法精神的现实状况却不能让人乐观。对于社会中守法精神缺失的现状,们理应给予高度的关注。因为,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而针对中国的法治,谢晖先生也不无优虑地指出,“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得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因此,倡导和发扬守法精神是使国家法律实际发挥作用并促进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社会日益知识化的今天,守法精神与社会的知识化发展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在一个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守法精神又该如何确立?这些无疑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守法精神及其意义

守法精神是对“公民为什么守法”这一问题的终极追问。也就是说,基于各种不同的—诸如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的理由,人们都可能做出守法的行为,但是在各种各样的理由背后,应该存在着某种不变的或更为根本的力量,它构成了近代社会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在现代社会,这一根本性的因素被称之为“守法精神”。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其《现代化与法》一书中讨论了守法精神这一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守法精神”的倡导不仅是为了弥补特定时期因“物量”不足而需要采取的补足之策,同时它更是使日本真正实现法律近代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他指出,“近代化的.法不同于其他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课题就不可能完成。在川岛武宜看来,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立法“只是所需工作中最起码的部分”,而现实生活中法的近代化才是问题的核心。要使现实生活中法实现近代化,必然离不开“守法精神”。那么,什么是“守法精神”呢?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是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其最根本的因素包括主体性意识和基于价值合理化而自发产生的守法动机两个方面。

首先,主体性意识是守法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之一。主体性意识包括了对本人权利的主张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本人权利的主张意味着人对于自身权利的确证,表明人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意识到自身是有独立价值的、不隶属于任何人的存在。这种“权利”的意识是近代法得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因此,“拥有近代的人格主体性的人,不仅意识到为了对抗侵害权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问心无愧的行为,甚至会感到只有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才是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利人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应尽的社会义务。与此同时,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构成了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相并列的守法精神本质的组成部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的内在联系在于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紧密结合性:一方面,每个人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为媒介的,而另一方面,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也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得到确认为媒介的。这种社会的相互尊重的意识使得近代法中的权利意识脱离了单纯的个人主义而带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因素。

其次,守法精神的另一内容被称之为“主观自发性”。川岛武宜认为,人们守法的动机可以各有不同,但只有受价值合理性支配的心理动机才是近代法特有的守法精神。近代社会中,法律原则上应该承认市民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价值或规范,因此,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也并不意味着对于“恶法”的无条件的服从。但无论如何,近代法是以守法精神的行动倾向为前提的,而“市民社会正是把这种守法精神的形成以及其内化作为其存在和成立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使之现实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