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实思考

时间:2020-10-07 14:41:3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实思考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文化 制度机制 信用服务组织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是包括诚信文化、有效的制度机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上就是通过把与诚信建设有关的社会文化、制度、工具等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并通过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共同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毋庸讳言,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诚信危机。这给学术界和所有关心中国社会发展的人们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回应这种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诚信体系及其构成

所谓体系,是指若干相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就是指影响社会诚信的观念文化、制度机制、信用服务组织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为达到社会诚信目标而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一个社会诚信程度的高低与文化传统、制度机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的发育等都有关系,这就决定了诚信建设的系统性和复杂性。

1.文化。诚信首先是一种道德、价值观念或观念文化。从词语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典籍对“诚”与“信”早有论述。儒家有“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其中的“诚意”被当作儒家学者实现“治国平天下”最高理想过程中提高个人品质修养的一个重要的步骤;“信”在儒家学说中则是“仁、义、礼、智、信”伦理“五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里,诚信更多体现为一种人格信任,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一条重要德目。所以,如果从文化涵义上来辨别的话,作为古代中国道德规范的诚信与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中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诚信其意蕴并不完全相同。首先,中国人的诚信作用的范围是“熟人社会”。中国自古以来,诚信都是建立在亲人、熟人、朋友信任基础上的,是“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建立在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精神。”儒家文化中的忠君孝亲的纲常礼教和以远近区别亲疏的“亲亲”、“尊尊”思想一直占据着中国文化的主导层面,受其熏染的传统诚信必然是一种以德性、自律为特征的内在诚信。同时,它也制约着中国传统诚信观念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等关系限制的人文圈,难以在此外建立更广泛的信任圈。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中国人的信用是处在亲戚、朋友的较低层次上的信用。

尽管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却也不无道理。这种文化背景与西方发达的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也是显著不同的。其次,中国传统诚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义性。中国古代诚信道德思想更主要的是一种痛苦的修养道德的历程,是与利益水火不相容的,二者不可兼得,即所谓“克己复礼”、“去利取义”。而西方的诚信道德是互惠的,更人性化的,是可以使人的道德修养过程有快乐体验的。每个人在完善自身,修养道德品质的同时,可以得到长远的利益。承认每个人在正当范围内“利欲”的合理性,是逐渐形成的“契约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伦理的重要原则。总的来说,虽然中国有着深厚的诚信文化传统,但由于以上提到的原因,诚信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民意识和行为规范。

2.制度机制。人治社会或礼治社会的诚信是不稳定的、有限的,而法治社会因能提供普遍公正实施的法律,就可以给不相关的.陌生人提供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从而可以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这是因为,法治社会以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可以形成一种体系化、制度化和刚性的制度信任,它可以确保人们的预期。有了这种预期,人们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相互交往之间才有诚信可言。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必要条件。然而,中国长期以王权、皇权代替民权,以人治代替法治,因而法制文化先天不足。虽说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条令,但实际操作中仍是“刑不上大夫”。法制观念中缺乏平等意识,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同时,作为调节各种民事关系的民事立法尤为薄弱。“秦汉以来整个封建社会的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规定土地所有权、租佃契约、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关系等领域,极少关于商品贸易、商业信用的规定,而介于商品交易买卖的中介机构也不发达,商业诚信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有关商业诚信的立法似乎不可能”。法制精神的缺乏使得中国传统诚信道德的实现途径只是以自律为主,守信还是不守信更多地依赖于良心,诚信要求人们要有“慎独”的自律精神。而在西方,作为诚信载体的契约早已广泛进人社会公共领域,今天,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成为西方人遵守诚信原则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