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05-28 18:25:0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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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进行技术研发而、取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重要。本文通过研究有关国际条约和某些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对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期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植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农民权 21 世纪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进行技术研发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从世界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权益和商业研发利用所获利润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优良的植物遗传资源集中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生物技术研发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有实力的大企业,其所需要的植物遗传资源往往是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那里几乎是免费获取的,其研发的知识产权又有很多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的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稍加改头换面就变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开发出来的产品或植物新品种,通过取得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得到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作为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传统社区虽然世代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发展和利用做出重要的贡献,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却不能合理利用本该就属于他们的知识产权,甚至连原来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如拉丁美洲,某种棉花经过当地传统社区几个世纪的培育,可以产生多种漂亮的颜色,多年来这种棉花被当地土著妇女用做纺织材料,美国科学家Sally.Fox 在1990年获得了彩色棉花的专利,这项专利的种子源自美国农业发展中心的一名科学家在拉丁美洲旅行时收集而得,而当地传统社区没有从现在的“环保”彩棉中得到任何的补偿。“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缺憾在于它有效保护了智力创新,却忽视了保护这种创新的智力源泉” [1]。笔者认为,传统社区作为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其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该受 到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立法实践
国际层面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在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可持续保护和利用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特别强调了有关植物遗传资源的公众参与决策和承认农民权[2]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 条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控制”、“获取遗传资源须经事先知情同意”和“对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进行公平合理地分享”三大原则 [3] 。应该看到,这些国际条约并非专门针对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设定,其侧重点更多的在于强调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但从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其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农民权”等都为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思路,并且引发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实践中推动了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落实,如印度在其《专利法》中要求披露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起源,体现了国际条约中的“信息公开原则”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并在《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中规定了“农民权”制度[4];哥斯达黎加在 1998 年的《生物多样性法》中规定了“农民权”制度;还有一些国家提出单独为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专门设定诸如“传统社区权”、“传统资源权”等特殊权利制度,如菲律宾 1996 年通过的《原住民权利法》中规定的“传统社区权”制度,成为该国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法律依据。 二、目前的立法保护模式
(一)防御性保护模式。即修改专利法,增加“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在其中体现国际条约中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机制,以印度为代表。这对于防止植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商业利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由于其法律基础能够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找到依据,故也容易在国际社会中达到共识。印度修正后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生物材料来源或地理起源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了违反该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如果违背信息披露制度,有关人员的异议成立,则专利权将被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生物材料来源或地理起源信息披露制度一定的法律强制力,是在实在法层面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