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共同体”范围扩展与环境权利体系-可持续发展研究

时间:2023-03-18 13:20:2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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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共同体”范围扩展与环境权利体系-可持续发展研究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学;环境权利;生物多样性

  论文摘要:探讨了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础问题:主体范围问题、环境权利体系问题。与“人类中心论”认为道德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生态中心论”认为起码应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调整的直接客体,人类与这部分自然物构成社会的扩展体——“共同体”。环境权利体系则试图把环境权利内容扩展至生物多样性,赋予生物物种生存权利。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扩展的目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体系。

  1前言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发展之路。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中,有两个基础问题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问题,以及伴随着主体问题的权利义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但随着生态伦理学把道德调整的范围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对环境权利体系的深人研究,使这两个问题成为深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唯一可供人类选择的发展之路,这一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步得到认同。从字面上理解,可持续发展是指促进发展并保证其可持续性。综合性与动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特性:(1)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其中,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目标。可持续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间题、社会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三者相互影响的综合体。(2)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动永远运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断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变革,保持协调与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学家往往强调保持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生态学家呼吁人们重视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会学家主要注重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般公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1)在经济学上,环境损害与环境后果必须计人经济成本,必须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2)社会学上,强调通过公约、法规、文化、道德等多种途径,实现效率与公平兼容,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3)生态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正是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经济学的提高整体效益,社会学的实现效率公平,生态学的共同进化,都有两个共同的基础问题:(1)利益、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什么?(2)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简言之,即可持续发展是谁的发展?“他”有权做什么?“他”必须保护什么?

  3可持续发展与“共同体”范围扩展

可持续发展主体的社会学意义是道德、法律、公约等调整的关系的主体,因此必须界定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法律等调整关系的范围。可持续发展代表了当今科学对人与环境认识的新阶段: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系统科学认为,一切研究对象都可以视作一个系统,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可以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动物界、植物界、生态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学研究与实践中,对任何系统的研究的都应首先确定系统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统内部关系和系统内外之间的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首先探索了可持续发展系统的范围问题。

生态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态科学为直接依据,认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范围,我们把生态道德的调整范围(community)译为“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于1949年写道:“所有伦理学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个体是一个其部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大地伦理学不过是扩展了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从总体上说:大地。“共同体”扩展说认为,道德作为一种控制行为的自我约束因素,调整的范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类只能用道德约束个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区乃至国家,种族平等、全人类平等和代际公平是现在道德的主题,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加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把道德扩展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圈或更大的范围。生态伦理带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如果脱离现实则会沦为虚幻。当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把“共同体”范围无限制地扩展乃至外层空间时,这种道德就缺乏了真实性,这也是传统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体”即道德调整的范围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类中心论”、“弱人类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三种观点:(1)“人类中心论”有许多种不同观点,其共同点是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弱人类中心论”是“人类中心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前者中的“个人中心主义”、“利己主义”等观点,它一方面认为人不必把“内在价值”和“权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种转让,另一方面认为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看,对于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为,应经过道德考虑及理性权衡,进行约束或节制,这样环境才能得到保护,人类种系的延续与幸福才能与生态平衡与稳定相辅相成。即道德应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的活动。(3)“生态中心论”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具有权利,应得到尊重。即道德应调整人与环境间的关系。

上述三种观点对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因此讨论它们分别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对深人理解其理论很有意义。“人类中心论”兴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权反抗神权的过程中,它鼓舞人们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至今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弱人类中心论”是一些“人类中心论”者,通过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的伦理体系,而是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了扩展,因而容易被人们接受。“生态中心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伴随着一系列环境危机而兴起的,生态科学与环境危机分别是它产生的科学基础与现实基础,是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全新观念,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主义运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它试图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体系过程中,过多的激进、神学、神秘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它被人们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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