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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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摘要:文章首先对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概念、特征进行介绍,其次对问题产生根源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结合国情对中国版权平行进口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版权;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

  一、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概述

  (一)版权平行进口的概念

  版权平行进口,是指不受某一国版权权利人控制的独立进口商,从境外购买在该地区合法出售的产品,未经本国权利人许可,将该产品进口至本国并再次销售的行为。由于该进口行为与本国的版权权利人的正常进口行为相对平行,故称“平行进口”。

  (二)版权平行进口的特征

  1、平行进口作为一种进出口行为,产生于国际贸易中。

  2、平行进口的商品不是假冒、盗版产品,而是带有合法知识产权标记的正宗产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所涉及的特定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已获得法律保护。

  3、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4、平行进口的商品与进口国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在价格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在进口国由于垄断经营,价格较高,而平行进口产品价格较低。

  5、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再销售,并非是消费性使用,是一种商业行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均不属于平行进口行为。

  二、版权平行进口问题产生根源

  (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自由化

  一方面,由于贸易的自由与便捷,一国的版权产品不仅在该国国内销售,还会迅速的流向国际市场,平行进口现象大量出现。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趋势也在不断地增强,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在不断增加,版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独立的领域必然产生联系,版权贸易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大量平行进口问题的产生。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

  因为各国或地区因生产状况和消费水平不同。对同一版权产品的定价也存在差别。在国外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一版权产品价格时,国内销售商倾向于从国外进口相对低价的同一版权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从而产生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

  (三)版权取得的自动保护原则

  各国版权法和版权国际公约都对版权的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在作品完成或发表、或出版之日起就自动享有版权,一般不需要像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那样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交纳一定的费用、提交一定的样本等。由于权利的易取得性,因而版权领域出现平行进口问题的概率较大。

  (四)版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如果一个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了一部作品,他在所有成员国都享有平行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创作一部作品,并首次发表于一个成员国,则该作品在其本国以及所有公约成员国都享有平行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拥有住所,则其在本国以及所有公约成员国都享有平行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另外一个非成员国出版,则根据出版国法律或两国协定,作者可能同时拥有这两个非成员国的平行版权。因此,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情况也是很容易发生的。

  三、中国版权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一)立法现状

  中国原《著作权法》没有对版权平行进口做出规定,2001年中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仍未做任何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涉及权利耗尽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授予版权人以进口权,只是就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和网络传播权分别做了规定。因此,可以说中国著作权法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是一片空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对平行进口采取了回避态度。

  1992年颁布实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于版权领域平行进口的态度,既不是一概认为合法,也不是绝对禁止,而是处于不置可否的状态。2004年3月1日新施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于此处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该条例并无确切的解释和规定。2004年7月1日新施行的配套“实施办法”,同样也未就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立法建议

  中国应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来对待处理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相关的平行进口政策应在经济与版权产业发展状况中找到平衡点。

  1、第一阶段有保留地支持平行进口。从目前来看,中国有保留地支持平行进口更为有利。中国拥有大量的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关税水平总体上不低,版权作品平行进口的获得的差价,还不能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而且中国还大量存在运用他国版权,如果现阶段禁止平行进口,将会带来实践操作中的不便。(1)支持理由。第一,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平行进口引入竞争机制,防止了知识产权人对市场的过度垄断,对区域性垄断高价有一定的平抑作用,促使版权产品降价,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第二,有利于防止垄断平抑价格,平行进口打破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凭借版权对市场形成的垄断,防止版权人对其手中的权利滥用,有利市场竞争局面,促使权利人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并努力改进其智力成果,从而加速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第三,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打破版权利人的市场分割,鼓励版权商品自由流通,促进知识产权商品的跨国流动,活跃了国内版权市场,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得本国能够充分利用世界各国资源发展经济。第四,有利于适应数字网络时代新动态,网络技术打破了地域限制,版权产品的交易更加便捷,网络传输等新技术使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在技术上难以为法律及边境措施完全禁止。随着数字和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网络进口本身具有的便利性,数字版权产品的网络平行进口将会日益增多,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2)限制措施。虽然笔者主张在第一阶段中国应原则上允许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但是大量的和过于低价的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可能造成两种不利情况:第一,对中国某些稚嫩的版权产业造成冲击,不利于中国相关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第二,平行进口商可能在无偿利用独家经销商先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建立可靠的销售网络、建立优质的服务系统、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情况下,反过来以价格上的优势获得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销售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第一种情况,对那些明显不符合中国利益的版权领域的特别类型的平行进口行为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可以采取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式对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版权人及其授权经销商的合法利益,在原则规定允许版权平行进口的同时,应规定必要的限制措施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些限制措施包括:如果版权人在首次销售其作品时,与买受人达成了协议,约定该版权产品不得在进口国销售或使用,那么版权人就有权阻止该作品的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商应以显著方式披露其商品与真正授权经销商的商品来源的不同;平行进口商在转售版权作品时,不得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变、改动或重新包装;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进口国独家经销商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第二阶段有保留地禁止平行进口。第二阶段,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中国版权产业获得长足发展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时,可以考虑有保留的禁止平行进口。(1)支持理由。第一,考虑国家利益需要,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涉及到国际贸易的诸多方面,其背后隐藏着各国巨大的经济利益。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完全可能成为高价位市场,应该在中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版权产业获得长足发展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时,有保留地对平行进口加以禁止,这将有利于保护国内版权人其被许可人的权益,既鼓励创作和作品传播,又打击和遏制非法盗版行为和非法入境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第二,顺应国际社会一般发展趋势,在国家经济地位发生显著提升之时,应当将中国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放置于国际大环境中去考虑,与国际公约接轨,符合国际立法的一般趋势,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在立法上应不断完善,严格规范,确保国际经济秩序与国家利益的和谐统一,建立一个由开放到逐步严格并能调动人们积极性与创造性的版权保护制度。(2)例外情形。限制版权平行进口的同时,应当对个案进行分析,辅之于例外情形,在此情形下,版权平行进口不属于侵权行为。上述立法建议兼顾了各方利益,将使中国的版权平行进口立法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四、结束语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各自不同的经济地位和利益需要,各国针对版权平行进口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国情对中国版权平行进口问题分阶段予以立法,借以协调版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保证版权保护与贸易政策的相互衔接,并充分维护好国家的经济权益。

  参考文献:

  1、龙著华.论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J].社会科学,2005(7).

  2、储敏.利益平衡在平行进口中的把握与适用[J].国际贸易问题,2004(5).

  3、王冀.浅析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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