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探索

时间:2020-08-02 14:28:1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探索

  

  论文关健词:区域城市信用体系 公共征信系统

  论文摘要: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遇到了不少障碍,本文在借鉴国外信用体系模式和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提出了建立区域城市信用体系的方法。

  与我国西部相比,东部沿海省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是超前的。上海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的起步阶段,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项目建设为主要内容;其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开始的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项目的建设;第三阶段是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化阶段,它始于2003年,以上海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到了2006年,《上海市2006-2008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上海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得到深化。

  早在2003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委托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发改委共同发起联合启动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与东部相比,西部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体系的诸多领域几乎还是空白,离完整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有较大的距离。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适应本地区区情的信用体系的紧迫性日益突显。

  1.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成功实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从整体上看可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从整体入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必定是一个覆盖全国的完整体系,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行为日益突破地域的限制。只有建立覆盖全国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使该体系的功能和效益达到最佳状态;另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是由城市、区域入手,先建立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后再由局部逐步联结、汇总,最后形成全国性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两种方式并非不相容。例如,人总行在整个金融系统内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公共征信系统,而上海市的区域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可谓进行得有声有色,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我国目前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区域间信用环境的差异性较大,直接从整体入手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面临着诸如法律、体制、市场需求等诸多一时难以克服的困难。而许多区域,尤其是在城市这一层面上目前已经逐渐形成了较好的信用市场环境,基本具备了建设信用体系的条件。因此,第二种建设路径即由局部逐步到整体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失为一种现实、理性的选择。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在“十一五”期间,许多城市制定了当地建设城市信用体系的规划。在理论上以城市为切入点来展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具体应用,也是对实际应用作出的进一步理论探索。在实际操作中,以城市这一级别的行政区域作为运行信用体系的基本单位也是可行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完全可以先行启动,走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面。

  2.区域城市信用体系国内外模式比较分析

  从城市信用体系经营主体的性质来看,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共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模式,另一种是以私营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模式。其中第一种模式中的公共征信系统是指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信息的系统,其特点是该体系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开设并负责运行管理。它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而且这一信用体系还有一大特点是选择这种模式的国家对公共征信系统数据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其中法国只有公共调查机构而没有私营征信机构。

  2006年1月,覆盖全国的公共征信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它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两个系统。截至2006年1月,该系统记录的自然人数已达3.4亿,其中2.5亿人有信用记录。截至2006年底,涉及的个人信贷余额为2.2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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