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后参考文献著录问题及其完善

时间:2018-01-08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文后著录体系的两大阵营“著录派”和“注释派”对立所导致的混乱局面。让作者、读者和编辑备感困惑。应借鉴新的国际标准ISO690:2010的先进理念,尽快完善我国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

  关键词: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ISO690:2010;著录派;注释派

  从信息的角度看,编辑工作的实质就是信息加工。只有经过规范化处理的信息,才能更好地被人们利用。参考文献是学术研究活动中创造人类精神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其规范著录是信息处理规范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虽然历经数十年努力,目前我国科技、学术期刊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现状仍不容乐观。只有瞄准参考文献著录的相关国际标准认真地反思,才能使我国文后参考文献著录逐步与国际接轨而不断走向规范,以适应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一、文献著录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相关国标和规范中对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区别、对同一文献多次引用等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电子文献的被重视等,在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化进程中功不可没。

  但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参考文献著录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一些权威学术期刊各自对引文注释格式的规定,仍然给著录者造成了莫大的困惑:其一是作者弄不好。实践中,从收到稿件到论著发表,编辑与作者针对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往往要几经反复;同时由于一些期刊各自为政,致使作者常常要为此因刊制宜、“对症下药”。其二是编辑费工夫。一般情况下,编辑规范搞件的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工作要占到整个稿件加工工作量的一半左右。而在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组织的编校质量检查中,参考文献著录方面的差错约占到1/3。其三是读者不关心。读者对所读论著中参考文献的要求一般是在需要时能方便地找到即可,相对而言,多而繁杂的项目和符号则无关紧要。这种困惑不仅浪费了编辑和作者大量的智力资源,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信息处理的规范化程度。

  二、文献著录混乱的原因

  (一)两大阵营势不两立

  大致而论,目前我国所通行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体系,以著录方式为依据可分为“著录派”和“注释派”两大阵营。

  前者以GB/T77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为核心。自其1987年颁布以来,1993年和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辑规范》试行版和修订版相继出台,1999年和2006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初版和修订版相继推行,期间《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规范》也于2001年发布。CAJ-CDB/T1-2006《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修订版)在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方面,综合吸收了前述各标准、规范之精华,可以视为该阵营目前的集大成者。它们顺应社会发展大趋势,力主文后参考文献著录与时代同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尤其是中国知网借力推广成功,已将绝大多数期刊收归旗下。

  后者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办的系列学术期刊为骨干。该院期刊诸如《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和《文学评论》等,坚守传统的注释方式,虽然它们也顾及信息时代大量涌现的电子文献,但却相当程度地保持了“中国特色”。而对CNKI的检测显示,该阵营中的各家期刊在参考文献著录方面也处于各自为政局面。其旗下的期刊大都于2000年前后制定了各自对引文(参考文献)注释的范式和规定,尽管内容大同小异,但在细节方面有不少出入。因其基本上由我国传统的文献标注格式发展而来,比较符合国人习惯,尤其受老一辈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肯定,在学术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其中多数都是具有权威性的学术性期刊,客观上对一些“著录派”期刊有拉引作用,因此其影响力不容低估。

  (二)相关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目前我国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混乱局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述两大阵营各自执行的规范或标准中都有一些需要改进的东西。

  一是格式繁杂。

  两大阵营对文后参考文献不同的著录体系所导致的著录格式的较大差异自不必说,且繁杂的项目也常常令人无从下手。如从GB/T7714-1987到GB/T7714-2005专著析出类文献的全部著录项目由10项增至14项,电子文献的著录项目也多达10多项,且要求每类文献都要标注“文献类型标志”,等等。而在传统的文献标注中,也存在阅读不便的一些条目,如有的文章中注释号、作者、文献名称、出版机构、页码标注互相杂糅的情况大量存在。该类注释的弊端很多,如果读者要找到其中某引文的出处,需花费相当的工夫。

  二是有的著录符号难被认同。

  相关国标和规范中规定的专著析出文献标识符“//”不符合国人的认知习惯,用它著录中文参考文献更是显得不伦不类。而在相关的国际标准(如ISO690:1987和ISO690:2010)中则无此符号。它远不如我国传统注释中的“见”顺眼,国际标准中这方面也是用的“In”。这或许也是某些权威的期刊和一些知名学者不以此为然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如,相关国标和规范中要求“题名信息”与“其他题名信息”之间用“:”标示,也让人文社会科学界学者难以认可。

  三是有所抵牾。

  如CAJ-CDB/TI-2006中规定以“.”作为各著录项目的前置符,“用于题名项、析出文献题名项、题名、其他责任者、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连续出版物的‘卷、期、年、月或其他标志’项、版本项、出版项、出处项、专利文献的‘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项、获取和访问路径以及‘著者一出版年’制中的出版年前”,又说“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号”,而作为每条参考文献最重要项目的“主要责任者”等,却没有前置符。再如,相关规范中对同为专著的古籍,却谓其“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和个别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而将其列入“引文注释”。另外,相关国标和规范中,只认同“著者-出版年”和“顺序编码”两种体制,而“连续注释”于文后参考文献著录体系之外,也非国际标准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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