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2)

时间:2021-06-18 17:54:52 参考文献 我要投稿

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①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页。(P49)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不同杂志对参考文献与注释的理解不同。即使同一本杂志,在引用的问题(包括直接引文、间接引文和观点的引用等)上,有的处理为参考文献,有的处理为注释,有的则既不作为参考文献,也不作为注释。这一问题上的随意与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概而言之,关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无论作者写作还是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处理,大致经常遇到以下一些问题,例如: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有必要都具体到页码?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为止如何安排?等等。

  三、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分及现实问题的处理

  我们觉得,这些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分。我们认为,参考文献是业已产生的一些思想成果,即如《辞海》所说,是“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它的功能在于供作者“参考、参酌”,对作者写作该文发生了潜在的影响或启发,是该文得以形成的一些思想来源或依据;而注释则是作者对文章(包括题名、作者、引文、观点等)有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前者是他人或自己已经在客观上产生或形成的观点,因此,《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为“一般应限于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以证实其客观存在;后者表达的则是作者本人在写作该篇文章时的想法和意愿,即对有关内容的一些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因此,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别应该在于谁包含了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观点、意愿。虽然这种作者本人思想、观点、意愿的“多与少”不可能精确区分,但明显地,注释中应该包含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也正因为此,所以《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注释集中排在文末时,参考文献排在注释之后。”注释位置之所以在前,更接近正文,暗含了其中包含更多作者意愿的意思。再看该规范对“致谢”的处理,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佐证:“致谢是作者对认为需要感谢的组织或个人表示谢意的文字,排于注释及参考文献之前,字体应与正文有所区别。”其理由正在于:致谢虽然不属于正文,但它是作者明确意愿的一种表示,所以相对注释又应该置于注释之前。这层意思,正如唐孔颖达疏《礼记·曲礼上》时所说:“注者,即解书之名,但释义之人,多称为传。传谓传述为义,或亲承圣旨,或师儒相传,故云传。今谓之注者,谦也,不敢传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则传之与注,各出己情。”

  根据这一条重要的思路,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

  1、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

  引文目的是为了论证或说明某一观点,指明引文的出处原属于“注”;最初的“注”即是如此,而且以前的论文与著作也大多如此处理。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引文中所包含的作者本人的思想明显是不多的。直接引文常常是摆出一个观点,以证明或说明作者自己的某个观点,虽然在引用的过程中暗含了作者的意愿,但终究是不明确的,而且作者之所以采用直接引用这一形式,正是试图显得这一观点并非自己的观点以示科学、客观。间接引文同样如此,尽管作者在引用时对原文作了某些处理,如综述、改变说法等,但观点仍然是他人的,至少是以前已经产生了的。因此,将引文以参考文献形式出现,更能显示作者的客观、公正,以及对他人成果的尊重,对历史的尊重。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规则明确将引文处理为参考文献,这种做法也为越来越多的期刊所采用。而且,下一步也可以考虑将这一做法引入论著中,以利于科研成果的信息化、处理的规范化。

  然而,有不同意见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参考文献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注释的功能,而淡化了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1]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商榷:第一,现在的做法确实将以前属于注释的一部分功能――指明引文出处归入了参考文献,但是,这一功能并非原本就属于注释。“注”的最初含义是“述也,解也”(《集韵·遇韵》),即“给书中字句作解释”,传、注、故、训、笺、疏、章句、解诂等名称都是此意。指明引文出处这样的简单工作是不足以称为“注”的。《辞海》(1999年版)认为注释包括“对书籍、文章中的引文出处所作的说明”并不恰切,或者说,与它自己对“注”与“释”二字的解释不相符。第二,这种做法不会“淡化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就是起一个“参酌、启发”的作用,文中的引文无疑早已发挥了这一作用。至于“未必成为正文中引述的对象,可能仅仅对作者写作该文有某些参考价值,或潜在的影响或启发”的参考文献,可能有,但决不会很多。从各方面考虑,引文还是列入参考文献较为妥当。

  2、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间接引用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应以参考文献形式标明。一篇论文的写作,必然是建立在无数前人科研成果基础上的。为了表示对前人成果的尊重,凡是文中采用了他人的观点(特别是比较新的观点。当然不可能是所有观点,因为有些观点也许早已经成为公认的观点,根本没有必要标明),即使是融合在文中提出的,但也应该以参考文献形式注明。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期刊如此处理。

  3、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都有必要具体到页码?

  我们觉得,凡是引文类(不管直接引文还是间接引文)的参考文献应该尽量做到具体到页码,这样做有利于真正标明知识产权,有利于减少二手材料,有利于防止抄袭,也有利于读者的进一步了解。然而,文中引用的某些观点可能来自对某一论著的概括,某些论著或观点也许仅仅对作者起了一定的启发作用,这样就没有必要具体到页码。

  注释一般就不存在指明页码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是作者写作该文时的一些思想、观点的表现,只不过采用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而已。我们看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注释在文中不是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表达了作者的很多重要思想吗?这种注释又何需指明什么页码呢?

  4、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位置如何安排?

  基本无异议的,参考文献一般附于文末。注释则不然,可以排在页末,即“脚注”;也可以排在文中,即“夹注”;还可以排在文末,即“尾注”。《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即针对不同内容的注释,分别做出规定:“篇名、作者注置于当页地脚;对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可夹在文内(加圆括号),也可排在当页地脚或文末。”《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对此略有区别:“能在文章内用括号注释的,尽量不单独列出”;不随文列出的注释,则在需要注释的词、词组或语句的右上角标注符号,“注释内容应置于该页地脚,并用正线与正文隔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则规定:参考文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未”;注释“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另外,当注释与参考文献同时置于文末时,注释应放在参考文献的前面。

  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我们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各种做法原本各有优长。以各种形式的注释为例,“就节省空间而言,文中注相对有利;就阅读本身的视觉快感而言,尾注显得“目无遮蔽”;但就学术论文的阅读和使用本身的效率而言,还是脚注更加“脚踏实地”,而且读者在阅读正文的同时就可相互参照,个中人都知道,正文与注释同页,一旦稍有问题即无可遁形,其实会大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本身的严谨性与自律性,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学术批评的进一步展开。”

  总之,科研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与注释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因此,“以国际、国家有关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与国内各学术期刊研究团体的有关规范化文件的一致性,按照简明、易行、实用,有利于计算机处理和保证数据准确检索与统计的原则”,对科研论文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注录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并具体实施,确实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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