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时间:2021-06-18 17:54:52 参考文献 我要投稿

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现如今,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写作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一篇完整的论文主要有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和参考文献这六部分组成。注释是指论文中的一些专业词汇的解释。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可找到,一种是通过专业工具书(专业词典)。另一种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雅虎等)里面输入该专业词汇即可查到。许多作者不了解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相当多的人将参考文献作为注释写于当页之下,这是不规范的。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十分清楚地规定:“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著作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出,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可见,参考文献与注释有着显著的区别,作者在撰写论著时应严格将其区分开来标注.

  参考文献和注释对于一篇科研论文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并非每篇论文一定要有参考文献和注释,但完整、规范的参考文献和注释,能使论文显得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为论文更添一份可信度,同时也有利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文献数据进行交换、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为此,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杂志社制定了一套技术规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对检索与评价数据主要项目(包括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名称、代码、标识和编排格式等等,提出了一些建议。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文要求所有进入光盘版的期刊参照执行。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科研成果的信息化。但在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具体注录中,各种期刊存在着一些明显不同的做法,从而使这一问题显得比较随意和混乱。为此,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二者的区分与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涵

  (一)关于“参考文献”

  在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必然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因为从科研的规律来看,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提及他人科研成果的过程,就是参考或引用。

  《辞海》(1999年版)的解释是:“参考:参合他事他说而考察之;参酌”;“文献:原指典籍与贤者。后专指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亦指与某一学科有关的重要图书资料。今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即用文字、图象、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以记录人类知识的各种载体(如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至于“参考文献”则没有专门的条目。

  我们再看几个规则的相关规定。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提出,文后参考文献指“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当然,在这里,“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能是间接引用即借鉴、吸收其思想、观点;而“文后”二字,则表明参考文献与正文有明显区别,即是置于正文之后的一类东西。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说法是:“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这里强调“参考”二字,即这些文献资料对作者写作该文起了参酌、参照的作用。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关于参考文献有这样一段规定:“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该规范没有明确论及什么是参考文献,但基本是沿袭前两个规范的做法,并且明确将引文列入参考文献。

  《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关于参考文献有这么几段话:“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论文的结论(无致谢段时)或致谢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在这里,不仅指明了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而且就其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二)关于“注释”:

  《辞海》(1999年版):“注释:亦称‘注解’,指对书籍、文章中的词语、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注释作为书籍和论文的附件,最早产生于汉代,曾有传、注、故、训、笺、疏、章句、解诂等名称,后通称为“注”,相对于“白文”而言。当时的所谓“白文本”,即指先秦著作不加注释、音训、疏解的纯正文本。

  我们来看一下有关规范关于“注释”的说法: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解释题名、作者及某些内容,均可使用注释”。——《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可以看出,三个规范有关注释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注释的对象问题上略有不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标准规范》仅限于正文内容,而其他两个规范扩展到了对题名(或篇名)、作者的解释。

  (三)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以上是摘录了各规范有关“参考文献”和“注释”的规定。关于二者的区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从内容、形式、编排位置等方面试图对二者做出区分: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未;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这种规定,努力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写作中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引文一律被当作参考文献处理,二是论文中的注释极少或者说大多没有。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似乎已经清晰明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事实是,由于规定的并未精确到位以及以往的习惯,学术论文的作者以及期刊编辑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太多的随意与混乱。我们不妨看几个例子:

  《教育研究》(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2003年第1 期P30:

  注释:

  ①樊浩.教育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前提[J].教育研究,2001,(1).

  ②王小锡.经济论理与企业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66-71.

  ……

  注1的正文内容为:

  “最近,樊浩教授撰文专门探讨了‘教育的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问题”,提出了伦理精神是教育共同体的人文本性的核心,教育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的重要论断。①(P25)

  可以看出,这里的“注释”,如果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分明就是“参考文献”,但又采用了“注释”的外在形式――用数字加圆圈标注。

  我们再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中的几例:

  及至中世纪,基督的教徒也高举自由主义旗帜,宣扬“耶稣就是一个自由探索原则的提倡者,一个创建文明的伟大英雄,正式他使人类从迷信中解放出来” [1](p.83) 。(P5)

  在这里,直接引文被处理为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弗里德利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P8)

  再看: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才说,自由作为一种普遍精神,作为现存世界、自我意识以及人之根本意志的根本性规定,就像“重力是物的根本性规定一样”,不仅为自然界所固有,也为人类所固有;而且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具有现实性。(P5)

  然而,这里对黑格尔观点的间接引用,既没有标为参考文献,也没有标为注释。

  我们再看:

  所以在英国尽管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但法院总是根据“越权无效”的原则使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要么完全不发生作用,要么只在一个小范围内发生。① (P49)

  这里则被处理为注释,排于当页地脚:

  ①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页。(P49)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不同杂志对参考文献与注释的理解不同。即使同一本杂志,在引用的问题(包括直接引文、间接引文和观点的引用等)上,有的处理为参考文献,有的处理为注释,有的则既不作为参考文献,也不作为注释。这一问题上的随意与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概而言之,关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无论作者写作还是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处理,大致经常遇到以下一些问题,例如: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有必要都具体到页码?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为止如何安排?等等。

  三、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分及现实问题的处理

  我们觉得,这些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分。我们认为,参考文献是业已产生的一些思想成果,即如《辞海》所说,是“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它的功能在于供作者“参考、参酌”,对作者写作该文发生了潜在的影响或启发,是该文得以形成的一些思想来源或依据;而注释则是作者对文章(包括题名、作者、引文、观点等)有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前者是他人或自己已经在客观上产生或形成的观点,因此,《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为“一般应限于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以证实其客观存在;后者表达的则是作者本人在写作该篇文章时的想法和意愿,即对有关内容的一些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因此,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内在区别应该在于谁包含了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观点、意愿。虽然这种作者本人思想、观点、意愿的“多与少”不可能精确区分,但明显地,注释中应该包含更多作者本人的思想。也正因为此,所以《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注释集中排在文末时,参考文献排在注释之后。”注释位置之所以在前,更接近正文,暗含了其中包含更多作者意愿的意思。再看该规范对“致谢”的处理,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佐证:“致谢是作者对认为需要感谢的组织或个人表示谢意的文字,排于注释及参考文献之前,字体应与正文有所区别。”其理由正在于:致谢虽然不属于正文,但它是作者明确意愿的一种表示,所以相对注释又应该置于注释之前。这层意思,正如唐孔颖达疏《礼记·曲礼上》时所说:“注者,即解书之名,但释义之人,多称为传。传谓传述为义,或亲承圣旨,或师儒相传,故云传。今谓之注者,谦也,不敢传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则传之与注,各出己情。”

  根据这一条重要的思路,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

  1、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

  引文目的是为了论证或说明某一观点,指明引文的出处原属于“注”;最初的“注”即是如此,而且以前的论文与著作也大多如此处理。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引文中所包含的作者本人的思想明显是不多的。直接引文常常是摆出一个观点,以证明或说明作者自己的某个观点,虽然在引用的过程中暗含了作者的意愿,但终究是不明确的,而且作者之所以采用直接引用这一形式,正是试图显得这一观点并非自己的观点以示科学、客观。间接引文同样如此,尽管作者在引用时对原文作了某些处理,如综述、改变说法等,但观点仍然是他人的,至少是以前已经产生了的。因此,将引文以参考文献形式出现,更能显示作者的客观、公正,以及对他人成果的尊重,对历史的尊重。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规则明确将引文处理为参考文献,这种做法也为越来越多的期刊所采用。而且,下一步也可以考虑将这一做法引入论著中,以利于科研成果的信息化、处理的规范化。

  然而,有不同意见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参考文献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注释的功能,而淡化了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1]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商榷:第一,现在的做法确实将以前属于注释的一部分功能――指明引文出处归入了参考文献,但是,这一功能并非原本就属于注释。“注”的最初含义是“述也,解也”(《集韵·遇韵》),即“给书中字句作解释”,传、注、故、训、笺、疏、章句、解诂等名称都是此意。指明引文出处这样的简单工作是不足以称为“注”的。《辞海》(1999年版)认为注释包括“对书籍、文章中的引文出处所作的说明”并不恰切,或者说,与它自己对“注”与“释”二字的解释不相符。第二,这种做法不会“淡化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就是起一个“参酌、启发”的作用,文中的引文无疑早已发挥了这一作用。至于“未必成为正文中引述的对象,可能仅仅对作者写作该文有某些参考价值,或潜在的影响或启发”的参考文献,可能有,但决不会很多。从各方面考虑,引文还是列入参考文献较为妥当。

  2、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间接引用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应以参考文献形式标明。一篇论文的写作,必然是建立在无数前人科研成果基础上的。为了表示对前人成果的尊重,凡是文中采用了他人的观点(特别是比较新的观点。当然不可能是所有观点,因为有些观点也许早已经成为公认的观点,根本没有必要标明),即使是融合在文中提出的,但也应该以参考文献形式注明。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期刊如此处理。

  3、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都有必要具体到页码?

  我们觉得,凡是引文类(不管直接引文还是间接引文)的参考文献应该尽量做到具体到页码,这样做有利于真正标明知识产权,有利于减少二手材料,有利于防止抄袭,也有利于读者的进一步了解。然而,文中引用的某些观点可能来自对某一论著的概括,某些论著或观点也许仅仅对作者起了一定的启发作用,这样就没有必要具体到页码。

  注释一般就不存在指明页码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是作者写作该文时的一些思想、观点的表现,只不过采用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而已。我们看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注释在文中不是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表达了作者的很多重要思想吗?这种注释又何需指明什么页码呢?

  4、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位置如何安排?

  基本无异议的,参考文献一般附于文末。注释则不然,可以排在页末,即“脚注”;也可以排在文中,即“夹注”;还可以排在文末,即“尾注”。《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即针对不同内容的注释,分别做出规定:“篇名、作者注置于当页地脚;对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可夹在文内(加圆括号),也可排在当页地脚或文末。”《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对此略有区别:“能在文章内用括号注释的,尽量不单独列出”;不随文列出的注释,则在需要注释的词、词组或语句的右上角标注符号,“注释内容应置于该页地脚,并用正线与正文隔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则规定:参考文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未”;注释“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另外,当注释与参考文献同时置于文末时,注释应放在参考文献的前面。

  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我们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各种做法原本各有优长。以各种形式的注释为例,“就节省空间而言,文中注相对有利;就阅读本身的视觉快感而言,尾注显得“目无遮蔽”;但就学术论文的阅读和使用本身的效率而言,还是脚注更加“脚踏实地”,而且读者在阅读正文的同时就可相互参照,个中人都知道,正文与注释同页,一旦稍有问题即无可遁形,其实会大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本身的严谨性与自律性,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学术批评的进一步展开。”

  总之,科研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与注释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因此,“以国际、国家有关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与国内各学术期刊研究团体的有关规范化文件的一致性,按照简明、易行、实用,有利于计算机处理和保证数据准确检索与统计的原则”,对科研论文中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注录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并具体实施,确实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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